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现行文件 印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现行文件
印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0〕24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精减公文,提高工作效率,扩大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宣传范围,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今年9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1年度〈青海政报〉征订发行工作的通知》(青办字〔2000〕62号)明确规定了从明年元月起省政府办公厅对普发性文件的印发办法。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前不久,省政府又发出《通知》(青政〔2000〕92号),进一步明确了《青海政报》的法律地位、特殊性质和重要作用。为了及早做好文件发放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可以向社会公开且时限要求不强的普发性文件,由《青海政报》直接刊登,不再翻印和另行发文。
二、减少发文数量。自2001年1月1日起,调减各地区、各部门的发文数量。调减后的发文数量为:发自各州、地、市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给各州、地、市政府发送5份(含同级其他四大班子各1份),给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发送2份,给省政府直属机构、委厅管理机构、常设办事机构和其他需要抄送的省直机关各发送1份;需要发至县级的,给各县(市)、区、行委发送1份,其他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通过《青海政报》解决文件的阅读问题。同时,相应调减发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文件数量,具体发文数量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省政府已经确定,《青海政报》行使省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所刊登的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发文数量调减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青海政报》的宣传和运用,充分发挥《青海政报》在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搞好政策服务。
三、调整发文办法。发送西宁市各区和各州行委的文件,由原来西宁市和所属州政府转发改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发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