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0]132号2000年12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了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现就自治区政府机关切实抓好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重大意义
在面向新世纪和加快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下,内蒙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乘势而上,加快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须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尽力改善投资环境,创造一个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尽力改善投资环境,创造一个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完成这一任务,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肩负着重大责任。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后,尽管各部门、各单位在转变职能上做了一些工作,但总体上仍有许多问题。检查自治区各项政务管理工作,“程序多、手续繁、效率低、办事难”的问题仍然存在,行政审批事项不规范、法律依据不充分等问题比较普遍,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审批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管、出现问题难以追究审批人的责任等问题比较严重。这一状况,影响了全区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与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加快两个转变、实现两个提高”的要求极不适应。因此,实行简政放权,规范政务管理,成为摆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成为制约内蒙古加快发展、参与国内外竞争的关键环节。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政府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经济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的精神,自治区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集中一段时间,在自治区政府机关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以此推进各部门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倡导“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新风。
二、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的
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政府机构改革中新的职能定位,进一步界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责任,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使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管。通过切实抓好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加快自治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三、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集中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主要采取部门及单位自查、填报有关审批事项调查表,并报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的办法进行。具体工作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一)学习发动、自我清理阶段,从现在到2001年2月中旬。主要任务是:
1.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深刻领会和把握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精神,确定本单位负责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领导和工作班子,提出开展此项工作的安排意见。
2.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逐一说明其法律法规或文件依据,提出保留、下放、合并或取消的意见。没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的一律取消;能由企业自主决定和市场调节的审批事项坚决放开;下一级政府能审批的要下放;政府部门之间重复设置的审批事项,要调整为一个部门为主审批;可以由审批改为审核、备案或由审核改为备案的要分别调整。
3.根据自治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填写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于2001年2月10日前报自治区编办机关处。凡逾期未填报的审批事项,一律视为自动取消。
(二)审核确定、对外公布阶段,从2001年2月中旬到4月底。主要任务是:
1.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逐一审查各部门报来的审批事项。审查原则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对于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其他文件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进行清理核定;对自治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2.自治区所有审批事项都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或者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作为依据,经过清理需要保留的审批事项,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分批向社会公布。
3.要实行行政审批公开制度。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对每项审批都要公布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有行政性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
4.各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制作并公布本机关的“办事指南”,特别是要把项目审批、工程招标、土地使用、配额分配、财政开支、政府采购、办证审照、税费征收、资质审查、考试录用、职称评定、军转安置等群众关注的热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增强办事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遏制腐败行为。
(三)制定规章、检查总结阶段,从2001年5月初到6月底。主要任务是:
1.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自治区行政审批管理和政务公开的规章,需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2.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自治区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对搞得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差的单位予以批评并责令继续清理。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把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一)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实行简政放权、政务公开,意义重大,任务艰巨。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政府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乌云其木格同志任组长、周德海、周维德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调研室、监察厅、编办、法制办。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组织专人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各副主任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严明工作纪律,确保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收到实效。凡未获批准和公布的各部门审批权力,一律取消。对已批准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制定明确的章程和办法,公开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自治区政府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因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要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的现状。对新增审批事项要严格控制并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对部门随意增加审批事项、扩大审批范围的,要严肃查处。
(三)自治区编办对这次清理中被取消,而在机构改革中已确定给部门的审批职能,要做相应调整。自治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跟踪督查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并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四)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下决心治理“文山会海”,深入基层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分析典型经验,寻找带有规律性的、符合实际的措施,指导工作。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使政府各部门呈现出新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附件:1.行政审批清理审核标准
2.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汇总表(略)
3.现有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登记表(略)
4.拟取消、下放、合并事项意见表(略)
5.拟保留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申请表(略)
附件1: 行政审批清理审核标准
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国家规定和自治区规定),对现行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逐项清理,并重新界定。清理的范围: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其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自治区属企业事业单位。
(一)对国家规定由自治区政府及部门审批的事项,予以保留。属下列情况的,应当取消或调整。
1.国家规定的一般性行政管理事项,执行时扩大或改变为审批事项的,取消扩大或改变部分。个别确需审批的,须经自治区政府审定。
2.国家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执行时在审批内容和范围上超出规定的部分,应当予以取消。
3.国家规定由自治区直接审批的某些事项,根据自治区的实际,有必要下放或改为其他手段管理的,部门可在严格规范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
(二)自治区规定由部门直接审批的事项,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进行清理,并结合实际提出保留、取消或下放的具体意见。涉及需要修改自治区规定的,由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按程序办理。
(三)坚决取消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由政府管理的审批事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内的事项,还权于企业;属于市场自行调节的事项,要搞好服务;属于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事项,移交给社会组织,政府依法监督。根据国家规定,属于民事法律调节的事项,不应采用行政审批手段进行管理。
(四)凡是可以由盟市、旗县自行确定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下放。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凡是由盟市、旗县承担主要责任的审批事项,属于盟市、旗县辖区内的具体审批事项,应当相应下放。属于微观领域审批事项,也要下放。
(五)清理重复交叉的审批事项。多级重复审批的事项,原则上由一级审批,不再重复审批;同一部门的不同处室对同一事项进行审批的,要明确审批主体;同一事项由多个部门交叉审批的,原则上以一个部门为主审,其他部门配合。如确需多部门审批的,采取联审的办法,不应重复审批。
(六)自治区政府部门文件、内部规章等不能作为设立审批事项的依据。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务性工作,不列入审批事项。因特殊情况,确需审批的,须报请自治区政府审定。
(七)现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今后,企事业单位一般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确需承担的由自治区行政重新授权。
(八)经清理审核,确需保留或新设立的审批事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凡需审批的事项,均要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为依据,由审批主体机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未经审核公布的,一律无效。各审批事项,要确定审批的政策标准及条件、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并明确审批程序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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