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2000年12月17日)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世纪之交,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于全面上水平的关键时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对于把天津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根据中央《决定》精神,结合天津实际,现就新时期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要深刻理解《决定》的丰富内涵,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要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当前,各级党委、政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深刻领会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国策。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改善、全民素质的提高和中华民族的兴衰。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人口问题,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
2.深刻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实现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从人口发展趋势看,进入新世纪我们将面临全市人口总量高峰、劳动年龄人口高峰和老龄人口高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加之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大量存在,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仍面临许多困难。一些领导同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存在着松懈麻痹情绪,地区间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基础工作还很脆弱,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这些充分表明,我市面临的人口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做好工作。
3.准确把握新时期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发展方向。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重要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显著特征是:生育率达到更替水平以下;低生育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且不稳定;人口的低生育率与人口的持续增长并存;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迅速增长;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联更加密切;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势在必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方向,就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控体系和管理机制。
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将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必须以中央《决定》为指导,立足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运用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努力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党政负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以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为立足点,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尊重人民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依靠科技进步,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上水平。
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确保中央《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和市委七届五次全会提出的“乘势而上,开拓创新,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调,今后10年天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控制在1080万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以下;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育龄群众享有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人口结构得到改善,人口分布更加合理;在全社会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实现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基本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保障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使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继续位于全国前列。
今后5年是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关键时期。“十五”期间,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确保全市工作全面上水平。要继续将生育水平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全面启动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和优质服务工程,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全面推进以现居住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继续实行强根固本战略,夯实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基础,建立起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三统一”的工作机制;初步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法律体系和利益保障体系,通过利益导向、舆论影响、优质服务引导人们的生育行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创造一个与大城市地位相匹配的人口环境。
1.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
各级政府必须把人口问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研究,统筹决策。计划部门要认真编制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规划。从主要注重人口总量控制逐步转向既注重人口总量,又注重人口质量、人口结构的调控。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出生登记,完善户籍人口迁移政策,合理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在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和农村小城镇建设中,注意实现人口合理分布,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人力资源宏观调控的能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相关部门制定土地、房改、医疗、劳动和社会保障、户籍、教育、财税等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奖励、制约措施相吻合,特别是在考虑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时要注意利益导向,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2.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要适应国家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进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逐步形成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为主体,以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制定有效的执法监督办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执法效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
继续大力推广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注重经济手段对人口的间接调控作用。通过“项目”载体,安排启动资金和小额贷款,采取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户增加经济收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自我发展的能力和社会经济地位。要认真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对农村中主动退掉生育指标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特别是一个女孩的家庭,可由当地筹措资金上养老保险或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要在农村全面落实“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实行独生子女保健费以现金兑现,同时,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土地承包、宅基地划分、子女入学以及乡村企业招工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照顾。对城市中夫妻双方本人均为独生子女而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除按原规定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外,还要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4.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计划、宣传、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规划、房地产、农业、卫生、医药、统计、工商等部门,要在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中。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通报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和任务的情况。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任务的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是协助党委、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要发挥各自优势,在宣传、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和实行民主监督上发挥重要作用。
5.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体系。
继续强化基层网络建设,提高街道(乡、镇)、居委会(村)管理水平,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在农村进一步提高“三为主”工作水平,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文明村”、“五好家庭”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城市结合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街道、居委会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充分利用社区工作优势,将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融入社区建设之中,与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保健相结合,本着互联互动、互助互利、资源共享、群众参与的原则,通过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进步的生育观念。
6.推行属地化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坚持“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方针,认真落实市政府批转的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对辖区常住人口育龄人员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维护育龄人员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必须接受所在地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和监督。
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对当地政府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承担起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措施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各地区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个单位的工作指导,主动提供宣传和服务。
认真落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公安、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并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7.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坚持把宣传教育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宣传、广播电视、报刊、出版、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持之以恒地开展国情、国策教育,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科技知识,引导群众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要全方位地开展课堂教育,各级党校、行政干校、团校等都要开设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课,提高领导干部的人口理论水平。中等以上学校要普遍开设人口知识讲座或课程。
8.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
充分发挥计划生育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的职能,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全面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积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共同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确保人人享有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以市场为导向,开发一批可满足不同需求的生殖健康技术和产品,重点抓好生殖健康项目的科研攻关,利用我市的有利条件,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新技术、新产品。制定必要的法规,规范计划生育药具及保健品市场。
三、切实加强领导,开创天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改革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研究新情况,制定新对策,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1.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并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部门要列专题,做好人口发展战略的超前研究,以利于综合解决人口问题。各区县每年要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做专题报告。
2.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内容,改革考核办法,突出考核重点,把注意力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每年要对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对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考核,建立任期考核和离任审核制度,并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政绩和提拔、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严重失职的,坚决不能提拔重用。党员干部超生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大力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
在机构改革中,要确保各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同时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街(乡)计划生育部门纳入政府序列,居(村)委员会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要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要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切实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4.加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要根据全市经济增长情况,不断加大对计划生育的投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 (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
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年人均10元。农村税费改革和社会抚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后,原来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必须纳入各级政府公共支出预算体系,从根本上保证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天津市人口福利基金的筹集、利用工作,鼓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社会抚养费的“收支两条线”,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实现我国跨世纪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好《决定》精神,努力开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为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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