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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3
  • 【发布文号】豫地税发[2000]205号
  • 【发布日期】2000-12-25
  • 【生效日期】2000-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0]20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铁路部门的装卸搬运收入,包托行李车、邮政车、货车的装卸搬运收入及汽车队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转装卸取得的清算收入暂不征税。

二、旅客列车上向旅客提供的饮食服务收入及车站站台内的饮食服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通讯段、电务段向劳动服务公司、多种经营企业、个人住宅收取的电话初装费、电话费以及传呼业务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铁路生活服务中心、生活段所属的内部招待所、浴池、食堂对郑州铁路局路内服务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向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企业应将对路内、路外提供服务收入分别进行核算,凡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五、铁路有关部门为企业专用铁路进行修理所取得的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企业专用线取得的货运服务费收入,以及房屋、机车、电讯设备等租赁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铁路大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89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铁路分局内段与段之间进行中、小修理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七、今后,如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铁路工附业等有新的征税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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