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新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2000年12月2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推动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区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艰巨性,确保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
1、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较大成就。
自治区从1975年在汉族人口、1988年在少数民族人口中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人口较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妇女总和生育率较大幅度下降,为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的改善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2、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形势依然严峻。
我区系干旱省区,人口密度超过联合国划定的干旱地区指标,全区沙漠和山地戈壁面积占96%,绿洲面积仅占4%,绿洲人口密度287人。全区自然环境恶劣,人口与耕地、水资源可利用的矛盾十分突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任务还比较艰巨。我区地域辽阔,交通不便,人口居住分散,经济文化发展滞后,少数民族构成多,农业人口比重较大,制约计划生育工作的因素多、困难大。尽管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九五”以来每年净增人口在30万以上,相当于每年新增一个大县人口,在全国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转变后,我区的人口出生率还比较高,人口增长较快,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3、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是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目前我区的生育水平是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现行生育政策还有差距的情况下,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的,存在着生育反弹压力。我区人口结构以年轻型为主,在未来一个时期,育龄妇女的人数还将继续增加,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长,人口压力仍然较大。
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区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大问题。今后一个时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关键时期,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时期。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我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实现人口的适度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区各方面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繁荣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口增长过快是我区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制约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充分认识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我区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人均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防止和克服麻痹松懈、盲目乐观和消极畏难情绪,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定决心,坚定信心,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把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4、今后十年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今后十年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
到2010年末,全区人口总数控制在2180万人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21.47‰;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逐步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管理规范、政策法规初步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紧密结合,将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融为一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实现上述目标的工作要求是:
--坚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内容,实行经济和社会发展与人口控制两手抓,做到经济要上去,人口增长速度要下来,人口素质要提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坚持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执行《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鼓励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格按照生育政策,依法生育,努力提高政策生育比例,大力减少政策外生育;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落实避孕措施,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
--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党委政府领导、计生部门指导、各方面主动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把抓好农牧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为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的重点,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重点帮助计划外生育率高的地方迅速扭转局面,指导基层基础工作好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坚持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进一步落实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把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发展,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有相结合起来;依靠科技进步,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提高人口素质。进一步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维护民族团结,执行民族政策,发挥宗教界人士等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二、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1、我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牧区,难点在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关键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两级。计划生育的基层网络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石,切实加强和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尤为重要。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基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水平。要保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单设,不得合并或撤销。要进一步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努力培养高素质的计划生育干部。基层计划生育干部的调配要先征求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缺编人员由人事部门主要从机关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及军队转业干部中选配。
乡(镇)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阵地,是基层直接面向群众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宣传和落实技术服务措施的重要依托,各地要加强建设,健全和完善服务网络。要不断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必须是计划生育或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事业编制。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重要的卫生资源,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拓宽服务领域,发展生殖保健产业,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村计划生育干部是做好农牧区计划生育工作极为重要的力量,要切实选配、培训好村计划生育干部,落实好他们的报酬,其报酬一般应不低于村党支部书记的80%。
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载体,要加强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建设,大力开展创建“合格村协会”活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2、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
3、加强和落实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对流动人口,要建立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以注入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公安、工商、税务、劳动、卫生、房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验证、租房、用工等环节,严格按照《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4、积极创造条件,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在农牧区要把计划生育作为村级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在城镇要把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和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之中,推行属地化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形成“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的计划生育体制。充分利用社会服务中心等机构和社区公共设施开展计划生育服务。
三、加强综合治理,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宏观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
1、健全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动员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
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和任务,真正形成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精神文明办、民委和计划、教育、科技、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税务、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工商、统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把参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作为应尽职责,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在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落实国策作出贡献。
2、健全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控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税收等方面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使各方面都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凡不利于计划生育的应及时修改、废止。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计划部门要做好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出生登记,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生育管理,认真做好居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婚姻登记;计划生育部门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 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坚持求真务实,加强人口统计工作,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3、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是我区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规章,是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准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族群众必须严格遵守。要严格执行《办法》关于鼓励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依法生育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办法》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和奖励政策,依法依纪严格处理违反《办法》不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自治区计划生育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健全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制体系。
4、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政府及涉农等部门要不断深化“三结合”,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与计划生育户的优化组合,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增加收入,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在项目选择和资金安排上,都要把实行计划生育贫困户作为优先和重点扶持对象,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自我发展能力。各级政府基层组织要建立激励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5、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优惠措施,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镇要大力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独生子女医疗和教育保障,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事业,妥善解决城镇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费用。在农牧区,要坚持政府支持和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户的养老保险制度。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四、积极推行优质服务,建立宣传教育、科学管理、综合服务相统一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1、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移风易俗,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宣传、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利用各种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开发、制作适合民族文化特点的宣传品。大力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方面的科学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新的婚育观和生育文化,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水平。各级党校、干校、团校都要开设人口理论课,中学以上学校要普遍开设人口理论讲座及生理卫生、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课程。
2、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各级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转变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克服简单粗糙、强迫命令等工作方法,要切实建立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保障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因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的各种服务标准,禁止乱收费、乱罚款,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3、大力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不断提高群众的生殖保健水平。计划生育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现有卫生资源,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服务、母婴保健服务,大力开展优生优育、出生缺陷干预等预防性技术服务,提高人口素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方便群众、服务上门”的工作方针,以社区为基础,努力提供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指导和推广适用民族特点和文化传统,群众易掌握的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大力开展以妇女病的普查防治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要加强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重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并加强计划生育技术、避孕药具和生殖保健用品市场管理,切实保护群众的健康。
五、加强领导,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1、加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政领导都要增强人口意识和人均观念,坚持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建立和健全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制度和调研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每届党委、政府对地州市党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进行1至2次培训。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监督范围,每年对1至2个地州市进行重点检查。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每年将本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2、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要不断改革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实行党政领导与计划生育部门分线考核。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将工作的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对完不成人口计划或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性恶性事故的,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因工作失职,有可能导致人口失控的地区的党政领导,要追究责任,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做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表率。干部计划外生育的,给予行政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党纪处分。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坚决防止和纠正人口统计中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行为。对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3、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把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在目前全区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人均4元的基础上,到2005年,全区人均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要超过10元,除中央补助外,从2001年起,计划生育事业费视财力情况逐年给予增加。对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给予适当倾斜。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管好用好计划外生育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确保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4、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计划生育部门班子的建设,特别要配强一把手。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县以下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建设,形成一支以专业技术干部为主体,一专多能,适应优质服务工作需求的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在机构改革中,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工作者,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采取措施解决好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依法保护计划生育干部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阻碍执行计划生育工务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积极推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绩效挂钩的机制。县以上计生委领导班子要配备一名医学专业的领导。对干部结构要优化组合,做到结构合理。要提高各级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规定。地州以上的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津贴,可参照所在地县(市)的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执行。对计划生育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干部,要予以提拔重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实现我区人口与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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