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内政发(2001)89号)
为理顺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以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督、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全区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管理
按照《通知》要求,组建盟市、旗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职能。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1、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2、盟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盟市设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自治区约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设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处级建制,为所在盟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3、旗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除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和盟市所在地的市、区外,在自治区84个旗县(市、区)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正科级建制,为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加挂药品稽查队牌子。主要职责是,在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药品监督稽查机构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全区12个盟市均设药品监督稽查队,为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机构。旗县级药品监督稽查机构不单设。
(三)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
保留自治区药品检验所,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保留各盟市药品检验所,其中通辽市药检所为东部区中心药检所,为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保留现有31个旗县药检所,未成立药品检验所的旗县在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加挂药品检验所牌子。
(四)职能的归并
撤销盟市、旗县医药管理局。盟市、旗县医药管理局所承担的规划制定、宏观调节、信息统计、药械储备等项职能,移交当地经贸委;所承担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移交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局。盟市、旗县卫生部门所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划归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机构的管理
自治区和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机构及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自治区编委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人员编制
各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自治区编委统一核定和管理。
四、干部管理
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0]35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调整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内组通字[2001]37号)要求执行。
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管理为主,盟市党委协助管理。旗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领导干部以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管理为主,旗县(市、区)党委协助管理。
盟市、旗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设立党组,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
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非领导职务职数,报经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五、人员选拨条件和任用办法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编办、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93号)精神,各盟市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在原医药管理局机关、药政、药检人员三支队伍中通过竞争上岗筛选,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要通过公务员过渡考试,合格者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第二步,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录,逐步到位。在落实人员编制、进行人员配备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把人员“入口”关。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新进人员须同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干部身份。具备药学、医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人员编制数额的70%。
1998年9月15日后新调入人员,除国家指令性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兵和按计划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正常轮岗交流干部外,其它原因调入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六、财务经费管理
(一)实行垂直管理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人员经费标准和公用经费定额,根据全区药品监督系统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包括由地方组织的药品抽验所需经费)等,纳入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盟市级药品监督部门上划自治区管理后,盟市级药品监督局及其直属机构将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收费逐级上缴自治区药品监督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分别上缴自治区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然后全额返还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行政执法和技术执法装备配置。应缴中央财政部分,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自治区国库或自治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的原则,核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直属机构的年度部门预算,统一核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四)盟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构原有经费预算,自2002年1月1日起相应上划自治区财政,分别列入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其中,机构和人员经费根据上划机构及人员情况,以2000年盟市行政单位人均人员经费和公务费开支水平上划;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当地实际开支标准上划;住房公基金、职工医疗费、离休人员医疗费,按现行政策规定一并上划自治区财政。2002年1月1日前,盟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所需经费继续维持由原开支渠道。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场所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
(五)自治区编制部门下达编制出现空缺,可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自治区人事、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盟市行政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考核优选一部分符合专业要求的人员充实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需经费基数同时上划自治区财政。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社[2001]6号)精神,盟市、旗县医药管理局撤销后,原盟市、旗县政企合一的医药管理局(公司),按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实际人数占用国有资产实际数或一定比例,上划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政、药检机构现有国有资产,经审计部门确认后,全部上划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经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加强对监督事业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组织实施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组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干部管理、经费保障及其上划移交等项工作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工作于2001年7月31日前基本完成,旗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建工作于2001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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