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
(2001年1月23日深府〔2001〕16)
为有效防治白色污染,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发布了《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1999〕第6号令),限期到2000年12月31日在全国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根据国家经贸委〔1999〕第6号令要求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1个月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本通告中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烯、发泡聚乙烯或发泡聚丙烯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筷等食用容器和用具。
三、在本市不得新设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建设项目,原有的生产单位不得继续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四、原从事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经营活动或具有该经营范围的企业,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五、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替代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要求,并应符合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在环境中易消纳的环保要求。
六、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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