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西藏自治区 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各地、市委,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转发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西藏自治区
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2月6日
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2000年12月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以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95号)要求,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西藏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企业挖掘自身潜力,职工积极支持参与,不断改善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西藏实际,因企制宜,一企一策,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四)加快现有公有住房出售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在不影响生产发展的前提下,企业现有公有住房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及以上标准的住房,均按团结新村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方式出售给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回收的资金除20%留作维修基金外,其余部分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货币化分配。
(五)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住房和职工收入情况,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条件而职工又不购买的公有住房提高租金。对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可以酌情给予减、免房租。提租水平和减、免具体规定,由企业自行决定。房租收入除用于住房的基本维修外,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货币化分配。
三、因企制宜,制定政策,实施住房货币分配
(六)凡符合《通知》精神,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和)在4倍以上,可以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七)企业职工住房补建筑面积标准,最低为60平方米,最高为12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同级房改部门备案。超出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2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计价,超过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一律按市场价计价,均由职工个人负担。
(八)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企业公有住房提取折旧费、大修理基金;
2、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3、企业自管或委托代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商品房收入;
4、成本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或按月提取的住房补贴;
5、企业有偿转让国有土地回收的资金(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空闲土地或利用率低的土地,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土地转让,其应由土地受让方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部分,作为政府政策扶持,留归转让土地企业);
6、企业推行住房货币分配时,全额回收的职工原已领取6千、8千、1万元建房补助费本息;
7、其它按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能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九)住房补贴方式: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可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但企业补贴额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应享受补贴面积房价的50%。
1、提高住房公积金比例方式: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达到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25%,在成本中列支。
2、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按照职工工龄、职级或职称确定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额度,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建立住房补贴轮候办法,制定年度支付计划,分年逐步支付。
3、理入工资方式:企业可以将职工住房消费含量直接理入工资,比例掌握在不超过本人工资总额25%的幅度内,具体额度由企业自行确定。
4、集资合作建房方式:作为政府的政策扶持,对有空闲或利用率低的国有土地的企业,允许企业按职工应享受补贴面积划出相应的土地,折价作为政府政策扶持,用于职工统一集资合作建房。
5、其它符合政策规定又可以筹集到住房补贴资金的住房补贴方式。
(十)企业推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否则,同级房改部门或相应机构不得批准该企业的房改方案。
(十一)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补贴资金和住房贷款等,自主购买商品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用于建造、翻修、大修、装修自有住房。
(十二)对不具备出售条件的旧公有住房,在企业进行必要的维修后,做为廉租房,出租给企业特困职工。
四、为企业房改提供其它配套政策
(十三)凡享受本办法第(九)条第4款政策所建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
建筑施工企业为企业职工修建住房,经财税部门批准,该项目的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买土地用于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其本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作为政府政策扶持,留归企业。
企业经批准利用自用闲置土地为职工建造住房所涉及到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中介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首期付款达到购房款30%的,均可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商业银行适当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时间。
五、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不断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十四)企业应积极变革现行的实物分房方式及维修、管理模式,通过资产分离或委托等办法,把住房管理服务从企业经营中分离出去,建立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企业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可改革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条件的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业务。
以上改革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
(十五)以房改方式出售的公有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健全维修基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六、规范管理,确保企业房改工作顺利实施。
(十六)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同级房改部门或相应机构批准后实施。
(十七)企业原有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后的资产处理,以及住房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办法,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本实施意见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其它所有制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九)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本实施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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