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暂定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暂定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二月九日鄂价费字〔2001〕2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8〕847号)和《湖北省涉案物品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4号令)有关规定,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业务,为保证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现暂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各地价格鉴证机构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时,可按评估价值的相应比例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评估鉴定价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5%;
(二)评估鉴定价值10000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4%;
(三)评估鉴定价值30000至60000元(含60000元)的:3%;
(四)评估鉴定价值60000元以上的:2%。
按评估鉴定价值分档累进办法计收费用。每辆车损价格鉴定收费起点为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待国家计委对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收费作出统一规定时,由省物价局按国家规定另行通知执行。
三、以上暂行收费标准自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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