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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1]17号
  • 【发布日期】2001-02-15
  • 【生效日期】2001-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1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和全区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我区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推动我区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现就加强我区专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 提高专利意识
(一)专利制度是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的有效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法律保障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专利权,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专利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各地、市、县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实施专利量、新产品开发中专利产品(包括申请专利的产品)产值率、专利产品(包括申请专利的产品)的产值及产值率等,是衡量各级人民政府专利工作成效和当地科技竞争实力的重要依据。
(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都要把专利管理工作纳入其职能范围,管理好本行政区域专利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引导专利技术的应用与实施,建设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做好专利保护与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专利事务的中介、咨询和服务,切实搞好专利技术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统计工作。
(三)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普及专利知识,是做好专利工作的前提。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内的专利普法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和有关部门领导的专利意识。各类教育都应把知识产权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授课范围,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必须包括知识产权的内容。
(四)各级人民政府科技、经济及其他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技术创新中专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投入,积极扶持专利工作的开展,强化专利工作。

二、切实加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利工作
(一)专利申请量、专利拥有量和专利实施效益是评价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技术创新能力、科研开发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依据之一,也应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级晋升的参考条件。
(二)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的《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第2号)的规定,在企业内建立专门的专利工作机构或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专利工作人员;制定适合本企业并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企业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企业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
(三)技术创新要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作为主要目标之一;在评价应用技术开发工作成效时要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重要内容。国家级技术中心每年至少应有一项专利产出,自治区级技术中心、科研院所(除不适宜或不能申请专利的科技领域外)每两年至少应有一项专利产出。
(四)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中,根据联合协作、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果,要明晰知识产权的关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企业可通过专利技术入股、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等多种形式,积极引进国内外的专利技术成果进行中试或产业化工作,通过消化吸收,提高技术水平和自主开发能力,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兴产业。
(五)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加强专利文献的利用、开发与管理工作,建立适合本单位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应逐步建立本单位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做好本单位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有关的专利信息的利用、研究和二次开发工作。
在制订科研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和组织技术开发、技术改进、技术出口、技术改造前,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全面了解和掌握本领域、本专业的技术发展状况,避免低水平重复或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准确掌握拟引进专利技术的法律文献,避免法律纠纷。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完成后,进行项目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在成果公开(包括成果鉴定、论文发表)之前,凡具备申请专利条件且适宜采用专利保护的,应及时申请专利,凡具有良好的国外市场前景,适宜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外国专利。
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专利申请、维持和实施。
(六)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利工作,健全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利管理体系,提高其专利保护水平。要把实施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保护制度,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建立起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科技企业或高科技集团,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基地,成为富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 推动专利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一)各级人民政府科技、经济等管理部门,优先支持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实施。技术引进项目、工业产品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大项目立项时,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承担企业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依据之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以合同约定有关专利权的归属及分享为原则。
(二)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果鉴定前,应进行专利战略或技术秘密保护措施研究分析,将应申请专利的成果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以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经鉴定后可参加科技成果评奖。
(三)具有发明专利授权的新产品,可优先认定为自治区级新产品和推荐为国家级新产品。
区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等同于国家级新产品,区内首次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等同于自治区级新产品,分别享受相应的税收财政优惠政策。
(四)专利权可以作价入股,参与收入分配。作价入股、投资的专利产权,合资一方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作价。专利技术成果作价额可由出资合作各方以评估值为基础协商。
(五)专利权人可以按有关规定用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贷款,解决专利技术产业化资金不足的问题。鼓励科技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等投资入股兴办科技型企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项目的,作价入股所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35%。
(六)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行实施专利的,每年应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报酬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权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从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专利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30%,作为报酬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以专利入股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应给予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低于30%的股份收益。

四、完善专利管理服务体系 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充分发挥专利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围绕我区技术创新工作,指导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专利工作制度建设、机构建立、人才培训以及专利文献信息的开发利用等工作,重点联系做好专利试点企业和技术开发中心、产学研联合开发中心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利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企业专利工作的经验,全面推动全区的专利工作。
(二)加快我区专利信息网的建设,充实、完善专利信息数据库,逐步形成覆盖全区、资源共享的专利文献信息网。
(三)建立和完善专利服务机制体制。鼓励创办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利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专利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专利信息服务、专利侵权调查、专利中介与咨询、专利资产评估论证、专利技术进出口咨询服务等社会急需的服务业务。
(四)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制裁冒充专利和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专利侵权和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保护专利权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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