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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1]22号
  • 【发布日期】2001-03-27
  • 【生效日期】2001-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编办等部门《关于部署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编办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精神和中编委《关于安徽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关于“中专学校(含保留单位所属的)暂由省教育厅管理”的要求,为了确保国务院部门下划的普通中专学校和省政府部门(单位)所属普通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以下简称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的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促进中专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意义
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是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是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深化中等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中专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学校,要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中专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调整和移交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

二、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原则
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编办会同学校原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考虑到我省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较多、隶属关系复杂和管理任务重的实际,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按以下原则开展:
一是结合省政府机构改革,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包括保留的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行业务归口,多主体发展,以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学积极性。在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各部门、各办学单位不得改变学校功能,不得造成学校资产流失,也不得减少对学校的投入。
二是分批调整。第一批调整学校(名单见附件)为已下划的部属中专学校和已撤并的省直部门所属的有关中专学校,调整工作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三是区别情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一是由省教育厅直接管理;二是由省教育厅与有关部门、行业共建共管,以部门、行业管理为主;三是划转到所在市管理。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中专学校,管理体制不变。
特殊部门、行业所属中专学校的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等有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中专学校教育结构,在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同时,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等部门,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着手制定全省中专教育布局结构及中专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第一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调整的交接工作
第一批调整并移交省教育厅、省直部门和下划所在地市管理的学校,其国有资产、机构建制、人员编制、劳动工资、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等均从2001年1月起划归省教育厅、省直部门和所在市管理。
1、学校机构建制、人员编制,主要包括学校机构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数额等交接,由省编办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学校组织办理。
2、学校人事档案材料及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学校校级领导档案、学校人员编制卡和教职工花名册、文书资料及原主管部门管理的学校档案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交接,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工档案材料仍由学校保管。
3、学校经费基数,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商有关部门、学校核定交接,并相应调整拨款体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各移交后的中专学校所需基建投资,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统一向省计委申报,省计委根据需要与可能,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统筹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分项目安排部分补助投资,经统一平衡后列入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4、学校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由省审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计。具体办法由省审计厅另行制定。

四、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有关要求
1、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有关部门和中专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为加强领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将建立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编制、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协调解决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中的有关问题。
2、各有关部门要确定办事机构或专门人员,积极配合、协助省教育厅做好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各中专学校领导班子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以身作则,忠于职守,切实做好本职工作,维护稳定,促进发展。
3、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变动后,省教育厅要积极争取有关行业、部门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充分调动其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4、调整学校移交结束前,原主管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稳定。要继续严格执行皖政办明电〔2000〕31号的精神,对学校的人、财、物实行冻结,更不得突击进入、突击提干;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学校钱财和侵占国有资产;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者销毁财务帐目;不得违章调用学校的资金、转移学校的资产等。学校的在建工程,仍按立项的批件、原投资渠道以及原协议继续建设,确保工程按质、按期完工。
5、未列入第一批调整名单的学校,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附: 第一批调整学校名单



序号 学校 原主管部门 移交部门
1 合肥物价学校 国家计委 省计委
2 合肥铁路工程学校 铁道部 省教育厅
3 安徽省电子工业学校 省电子局 省教育厅
4 安徽省化工学校 省石化局 省教育厅
5 芜湖机械学校 省机械局 省教育厅
6 安徽省建材工业学校 省建材局 省教育厅
7 安徽省轻工业学校 省轻工总会 省教育厅
8 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学校 省轻工总会 省教育厅
9 安徽合肥商业学校 省商务厅 省教育厅
10 安庆商业学校 省商务厅 省教育厅
11 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 省机械局 省教育厅
12 安徽工业经济学校 省经贸委 省教育厅
13 蚌埠工艺美术学校 省轻工总会 蚌埠市
14 合肥工贸学校 机械部 (社会力量办学)
15 安徽省冶金工业学校 省冶金厅 (已并入铜陵财专)
16 安徽省银行学校 中国人民银行 (已并入安徽大学)
17 淮南化学工程学校 化工部 (已并入淮南工学院)
18 安徽省商业学校 省商务厅 (已升格为省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19 安徽省纺织工业学校 省纺织总会 (已升格为省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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