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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省委发[2001]28号
  • 【发布日期】2001-04-06
  • 【生效日期】2001-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省委发〔2001〕28号2001年4月6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及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以及中央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农村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目前正在开展的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为动力,紧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大力精简机构人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全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政治稳定。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
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变工作作风,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上来。
2.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3.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4.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5.依法行政的原则。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推进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三、职能的界定
(一)党政机构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乡镇党政职能要逐步转到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对农村经济生活实行宏观调控,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职能。其主要职能界定如下: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执行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人代会决议。
2.组织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乡镇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措施。
3.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
4.向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人代会及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工作。
5.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持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搞好农业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6.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促进科技、文化、教育、环保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事业单位职能
合理界定乡镇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实行政事分开。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克服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行政化现象。同时,把党政机关承担的技术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使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机构,按照各自的社会功能和行为准则规范管理,科学有效地运行。

四、机构设置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一)党政机构设置
乡镇党政机构,视其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地域特点,一般可设四办一部,即: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同时挂乡镇经委牌子)、社会发展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人民武装部。规模较小的乡镇,机构设置可以更精干一些。
纪律检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与司法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派驻乡镇机构的党组织关系,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二)事业单位的布局和建制
鉴于乡镇的特殊性,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与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合理调整“七站八所”等事业单位布局,压缩国有事业单位建制,统筹规划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将现有“站、所”归并成综合性的农业、文化等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走企业化、社会化的路子。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乡镇科教文卫等多种公益性事业和养老福利事业,支持并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又不需要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中介机构等;撤销、划转一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相脱节的事业单位;调整撤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部门重复设置、职责任务基本萎缩、长期不出成果的事业单位。要清理用各类规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养人的机构,今后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此类机构。
乡镇中小学,特别是小学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规模,认真解决师生比例、教师与员工比例不合理等问题,要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辞退代课教师。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医药分开核算、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按照事权、财权和人权相统一的原则,简政放权,理顺条块关系,改革现行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1.设在乡镇的农业、林业、农经、畜牧、广播电视、计划生育指导站等社会服务与技术服务性机构,要分别不同情况,逐步实行人员、编制、资产原则上由乡镇统一管理,综合归并设置,原财政供给渠道不变。
2.设在乡镇的水管、电管、粮管等所和医疗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机构和人员,实行乡镇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3.设在乡镇的工商、税务等具有监督检查和执法职能和涉及区域性建设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条块结合,一般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
乡镇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管好领导班子和法定代表人,监管政策执行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行业政策、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等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乡镇事业单位的管理要从微观转向宏观,从直接转向间接,加快事业单位从行政依附型向社会自主型转变。
确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通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赋予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乡镇政府及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简政放权,赋予事业单位必要的自主管理权限,增强事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意识。事业单位要在组织形式、人员、经费上与党政机关分开。
(四)领导职数
按照中央关于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的精神,乡镇领导原则上采取互相兼职的办法。乡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其中1名兼任纪委书记);乡镇人大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的可配专职副主席1名,不兼任的配专职主席1名;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1至2名,武装部长一般可由副乡镇长兼任。涉及基层政权建设的青年、妇女等工作可配备专、兼职干部,提倡兼职。

五、精简编制
总的要求是,乡镇要在清退临时人员、自聘人员、借调人员和超编人员的基础上,再精简人员编制。其中行政编制精简20%(民族乡镇按15%的比例精简),事业编制精简20%以上。行政编制的精简基数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办发〔1997〕15号文件核定下达的编制数为依据。
乡镇党政机构要在核定现有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基础上严格定岗定员。人员定岗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要求进行。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本着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合理利用资源,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撤并那些面积较小、人口过少的乡镇,减少乡镇机构和人员总量。撤销县的派出机构(区),减少中间层次,区、乡就近的合并设置。撤并乡镇和区的工作,主要由县委、县政府负责,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批。
要认真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切实用好中央对地方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补助,对三年内未找到工作的分流人员仍照发工资。分流到企业的,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符合一定工作年限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工龄,退休时按机关社会保障办法予以补偿。同时参照省委〔2000〕26号文件,即《甘肃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精神执行。

六、组织实施
乡镇党政机构及事业单位改革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按照全省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由县委、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从2001年第一季度开始,2001年9月底基本完成。
(一)统筹安排,分步骤实施
1.方案报批。各县(市、区)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本县(市、区)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经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州、市)委、行署(政府)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上报改革方案时,可附必要的说明。
2.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乡镇党政机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和人员定岗工作。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并结合改革对乡镇事业单位实行定职责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渠道等工作。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精简方案拟定后,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报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平衡后审批实施。人员分流工作在3年内完成。
3.检查验收。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完成后,要总结新机构的运行情况,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对乡镇机构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省地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抽查。
(二)配套改革,建章立制
人员定岗分流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结合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切实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今后乡镇机关因缺编补充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格把关。
(三)加强领导,严明纪律
为确保乡镇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省、地、县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编制精简;不得以是否设机构、配编制、有无专职人员作为考核评定乡镇工作的标准,也不得以此作为分配资金和立项的条件。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编制及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清理整顿,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乡镇在机构改革期间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人员妥善安置,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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