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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网披露公司章程等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9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4-07
  • 【生效日期】2001-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网披露公司章程等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网披露公司章程等事项的通知

(2001年4月7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透明度,扩大上网披露信息的范围,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及时查询上市公司章程及临时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应当在2001年4月30日前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章程全文,上市公司拟在本年度股东大会上修改公司章程的,可延期披露,但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6月30日。
今后,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上网披露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自2001年5月1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对于配股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等有备查文件的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的同时还应当披露相应的备查文件。
3、上市公司上网披露事宜由深圳市证券信息公司负责。上市公司在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审核并准予披露后,应当直接与深圳证券信息公司联络上网披露事宜。
上网披露具体事宜见附件《关于上市公司报送上网披露电子文件的通知》。
4、目前尚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001年5月31日前予以解决。
5、上市公司除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可在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上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特上通知

附:《关于上市公司上网披露电子文件报送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关于上市公司上网披露电子文件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精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具体负责《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上网披露事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网披露内容及要求
上市公司必须提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上网披露的全部公开披露信息的电子文件,并保证电子文件与其它披露方式披露的内容一致。《公司章程》和“定期报告”应当提供PDF格式及Word格式的两份电子文件,非定期报告至少提一份Word格式的电子文件。
各上市公司应以书面方式提供保证电子文件正确性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函。

二、上网披露的流程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管理部登记确认后,方准予披露相关的公开披露信息,同时应将经确认的公开披露信息电子文件提供给信息公司。

三、报送的方式
以下三种报送电子文件的方式,上市公司可自行选择:
1、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报送事宜(该方式仅限于定期报告);
2、上市公司前往信息公司办理报送事宜;
3、上市公司通过巨潮互联网站(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市公司联络栏目”报送信息公告电子文件。登录完毕后再选择“文件上传”链接,在报送页面上载文件输入框输入完整文件名,或点击浏览按键选择报送文件,然后在标题输入框输入完整的信息公告标题,并选择信息公告分类,最后点击“开始上载”按键即可。如无法通过巨潮互联网站报送信息公司,可通过电子邮件报送(邮件地址是:ssi@cninfo.com.cn),并电话通知信息公司值班人员。最后将承诺函传真至信息公司(该方式仅限于《公司章程》和非定期报告)。

四、信息公司联络方式及联络人
深圳证券信息公司资讯部地址:深圳市上步工业区203栋610室
业务咨询:3202236 赵国强
联络人:信息公司资讯部值班人员
电话:0755-3234669,3205613
传真:0755-3234584,3202232
电子邮件:ssi@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二00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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