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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有关规费减免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办字[2001]37号
  • 【发布日期】2001-04-09
  • 【生效日期】2001-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有关规费减免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有关规费减免的通知

(办字[2001]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政〔2000〕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有关规费减免作如下通知:

一、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居工程有关政策执行。

(一)用地审批阶段:按划拨方式供应学生公寓建设用地。免征征地管理费、南水北调前期工作费、新菜田开发基金。学生公寓建设用地优先给予保证。凡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相应数量的耕地作为抵顶,学生公寓开发建设单位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规划报建阶段: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造费、拆迁管理费、人防结建费。学生公寓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减半征收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达到标准的,不得征收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减少基建前期规费方面进一步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

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学生公寓开发建设单位,须由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的若干意见》和《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核发《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项目确认证明》。开发建设单位凭《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项目确认证明》,由有关部门按上述规定减免相应规费。

三、凡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建设的学生公寓,应面向高校学生服务,并严格按照我省制定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省教育厅负责对学生公寓服务方向进行监督检查。对改变学生公寓服务方向面向社会出租、出售或改作他用的,将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取消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追缴有关费用。

四、由高校后勤服务实体和社会力量投资的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均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包括面向高校学生服务的学生公寓、餐厅、浴室和文体活动中心。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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