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 《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
《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01〕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穗府〔2001〕9号)颁布施行后,有关单位认为该办法与过去颁发的相关文件衔接不够清晰,希望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2000年(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5日)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按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穗办〔2000〕3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95〕55号)同时废止。
二、该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点的“其企业”应为“其他企业”;第三条第(一)项、(二)项的“上缴比例”应为“上缴时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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