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做好2001年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做好2001年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关于做好2001年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禁止乱收费、高收费,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 2001年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做好2001年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市教委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本市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积极推进中小学入学招生制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基本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但是,仍存在许多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能满足群众需要,择校收费和招生工作不规范等。为确保 2001年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首都稳定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严格规范招生和收费行为,维护首都教育工作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安排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学生转学调校按市教委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01年北京市初中毕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01]1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一)采取多种方式扩大热点小学的服务范围。对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社会声誉较好的热点小学,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扩大收生片、与邻近学校合并或联办、将接收原有收生片学生后的富余名额调剂到相邻片等办法,最大限度扩大其服务范围。其中府学胡同小学等57所小学,扩大服务范围后招收的学生总数不低于1万人。各区县要逐校确定扩大招生的具体目标和办法,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教委。
(二)拓宽小学升初中学生的选择范围,规范特殊招生。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在公办学校继续推进“中小学对口直升”、“电脑派位”、“划片对口就近”等多种初中入学办法。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强、弱学校联合或合并,加快教育结构布局调整,推动资源优化组合,充分发挥强校的资源优势,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服务范围。
参加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办法执行。试点学校初中入学招生时间不得早于公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置条件挑选学生;利用电脑派位办法接收的学生比例不得低于招生总数的80%,电脑派位工作与公办学校同时或其后进行,派位后所余招生计划由学校按区县有关规定提出招生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
民办学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招生。
招收特长生的学校限定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金帆艺术团和金帆书画院承办学校以及部分科技示范学校。全市初中接收各类特长生人数不得超过应届小学毕业生人数的1%。各区县招收特长生名额由市教委统一分配。特长生资格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参加竞赛的成绩或专门组织的测试成绩予以认定,认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分配到区县的各类特长生招生计划人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结果不得作为认定特长生的依据。各区县应将特长生资格认定名单和各校接收入学的特长生名单报市教委备案。对假借特长生名义招收择校生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招收特长生资格。
严格限制学校招收“共建生”。拟接收“共建生”的学校,应在入学招生工作开始前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共建单位、共建内容及接收“共建生”计划人数与所占比例等情况,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教委备案。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共建生”不列入派位收生计划,可相应冲减收生总计划。
(三)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择校收费。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要求,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限定录取分数,限定录取人数、限定收费标准。
1.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限定录取分数的原则意见,招生学校结合实际提出本校招收择校生的最低分数线,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学校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
2.各学校以每班45至50人的标准制定招生计划,列入招生简章。招收择校生需增报招生计划,择校生总人数不得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0%,也不列入招生简章。每个新生教学班班额不得突破50人。
3.择校收费标准每生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审定不同学校的收费标准。择校生收费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所收费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4.招收择校生的学校应将达到择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录取和移交考生档案。跨区县录取择校生,由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报市中招办备案。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规范办学行为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责任感,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对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大局。
有关部门要加强中小学入学招生和择校收费政策的宣传引导,让社会各界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要加强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的宣传教育,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查处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乱收费、高收费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追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政府要在保证正常教育经费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投入,积极拓宽教育经费筹资渠道,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快中小学结构布局调整步伐,积极推动城区中小学教育资源的重组、整合,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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