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地信息网络相继开通,信息网络服务业蓬勃发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出现,对推动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在青少年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但是,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混乱、经营无序,含有不少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清理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4月20日开始,集中3个月时间,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会同公安、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本地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遵循“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整顿,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湖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郑茂清任组长,王道生任副组长,郑佳明、朱国斌、阳红光、金则恭、寇勇、申纪云、胡忠雄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由朱国斌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三、这次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
(一)4月20日到5月15日为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通过省内各大新闻媒体宣传发动,发布公告;对全省各地区的“网吧”进行调查摸底,收集情况,确定重点整治的地区和场所。
(二)5月16日至6月25日为集中清查整治和审批登记阶段。5月16日至5月31日全面清查;6月1日至6月15日整治;6月16日至6月25日重新登记。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登记注册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办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关闭,并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互联网接入提供者要切断其接入服务。
(三)6月26日至7月5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市州在清理整顿期间要每周一次将清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次集中清理整顿结束前,严禁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今后,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活动的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直至追究审批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站刊载新闻和开办电子公告服务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并把该项清理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结合进行。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前置审核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开办电子公告服务,必须严格执行版主负责、用户登记等各项制度。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站,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湖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意见(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