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续修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续修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1]6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我省自80年代初开展新编地方志工作,目前县(市)和列入计划的区志编纂已经完成,市志的编纂也即将完成。新方志的编纂出版,对全面认识与反映我省省情及各地地情,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从2001年起,开始启动续修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修地方志必须全面真实地反映志书断限内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重点记述各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和伟大实践,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先期出版志书的市、县(市、区),应在对第一届修志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开始志书续修工作。后期出版志书的市、县(市、区),要在作好总结的前提下抓紧进行续修志书的前期准备工作。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是续修志书的基础工作,要纳入修志工作范围,切实做好编纂地方综合年鉴工作。
二、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专家参与和修志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体制。各级政府要将续志编纂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建立健全编纂机构,组织专门的编写班子,实行主编负责制,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严格编纂程序和审查验收制度,杜绝不合格志书出版。
三、市、县(市、区)两级地方志续修时间,上限一般应接前志下限,必要时可适当上溯;下限一般断至2000年,确有必要时可适当下延。未列入第一届修志规划的部分市辖区志,上限可溯至事物发端,下限可定为2000年。续修志书的志名、编纂技术规范、版式装帧等,由省方志机构制定具体细则;市、县(市、区)续修志书的编纂方案,由市、县(市、区)方志机构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地方志机构备案。
《河北省志》的续修任务待条件成熟时另行部署。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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