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 6号文件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
6号文件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鲁政发〔200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根据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适应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加速提高城镇化水平,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实现人口资源、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城乡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推动我省城市化及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
2001年8月1日前,各市要按照国务院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在认真调查研究、精心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以及综合承受能力,本着科学求实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今后办理小城镇居民户口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不准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严禁变相买卖户口。
二、正确处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凡在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按合法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对非法居住、临时租住、私搭乱建住房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城镇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均可在城镇落户;对到城镇工作的省内外大专以上学历及省内中专学历的毕业生,凡有稳定居住条件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对在城镇投资建厂、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数额,或对当地经济有突出贡献的外来人员,可为其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与全国城镇居民户口并轨,统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城区人口管理。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长期居住并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户口人员,统一改登城镇居民户口。
妥善处理农民进城后的承包地、宅基地问题。进入城镇落户的本省农村人口,对其原承包的土地,经本人同意,可以保留其在承包期内的承包权;也可以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土地转包、转让或租赁给第三者,转包、转让、转租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还可以经承包方同意,由发包方将承包方的土地反租倒包,反租倒包的,原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由发包方承担。对进城农民承包地撂荒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可按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收回重新发包。进城农民落户后,其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给集体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三、切实加强对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统一审批条件和标准,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省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积极推动改革的同时,防止不顾客观条件,使城镇过度或低层次膨胀,给社会带来新的问题,保证我省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及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要在适当时间,就全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情况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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