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全省城市信用合作社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全省城市信用合作社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61号2001年6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做好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实施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陕西省辖内城市信用社发类处置方案的批复》银复〔2001〕51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分类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工作仍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37号)精神,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地市城市信用社整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
城市信用社整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是确定城市信用社处置工作步骤、要求和时间进度;二是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实施资产保全清收工作,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打击金融犯罪,制止逃废金融债务;三是听取处置工作组对有关城市信用社处置工作的汇报,研究确保社会稳定的措施,处理突发事件,督促辖内各金融机构加强风险防范。
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司法等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协调工作。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组成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处置工作。
二、分类处置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有关政策
一是防止风险转嫁、转移的原则,凡是有资产损失的都要锁定损失,落实弥补措施,确保不向新机构转嫁风险;二是在处置工作中,加强资产清收,尽最大努力清收一切可以收回的资产,减少损失;三是坚持依法、按照程序操作;四是处置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内控、加强监管;五是严肃追究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渎职失职人员的责任,坚决纠正逃废城市信用社债务的行为,涉及经济案件和金融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六是在处置工作中坚持保持金融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分类处置工作时间安排
目前,各地市人民银行要按照人总行的批复精神,抓紧制定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各地市城市信用社整顿领导小组要抓紧做好对分类处置方案实施的协调组织工作。在征得地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安排是:
(一)51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更名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6月15日前完成。
(二)汉中、榆林、渭南3市的7家城市信用社合并重组为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西安市城市商业银行收购周至县城市信用社等5家城市信用社的工作,三季度前完成。
(三)咸阳市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2001年年底前完成。
(四)撤销4家城市信用社的停业整顿工作,咸阳中陆城市信用社于6月进行;三原县城市信用社金联分社、礼泉县城市信用社于8月进行;汉中金大城市信用社于2001年年底前进行。
四、成立城市信用社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2001年5月14日召开的第6次省长会议决定精神,贾治邦副省长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成立省政府城市信用社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体改办赵伯祥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省体改办祝作利副主任、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季钧为副行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城市信用社的分类处置工作。对处置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同时,要做好全面稳定工作,确保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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