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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1]63号
  • 【发布日期】2001-06-02
  • 【生效日期】2001-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63号2001年6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来年,一些不法分子和不具备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公司非法开设证券、期货经营场所,以提供T+O交易、融资融券、代客理财等服务为诱饵,诱骗群众入场交易,通过虚假融资、对赌、对冲等非法手段进行诈骗活动,侵吞入场交易者的资金。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给社会安定带来极大危害。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多次采取行动进行查处,有力地打击了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但由于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具有较强的流动性、隐蔽性和顽固性,在一些地方仍然屡禁不止。为了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大查处和取缔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力度。各级政府要把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及证券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各地发现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情况,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西安证管办及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查处工作,对投诉、举报和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线索,一查到底。对查实的非法交易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取缔,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要依法办案,严格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以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部门在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凡涉及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开设营业部以及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由中国证监会西安证管办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其它机构或个人从事非法证券交易的,由中国证监会西安证管办牵头,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查处。其它机构或个人非法从事期货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证券监管、公安部门配合查处并依法取缔。对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没有通过合法证券、期货机构入市交易,采取提供虚假融资、对赌、对冲等手段诈骗投资者,涉嫌犯罪的机构和个人,由公安部门牵头,证券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查处。西安证管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移交。公安部门在接到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立案的,要及时立案,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潜逃,尽力挽回损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证券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移交的案件需各市、县公安机关进行查处的,由省公安厅责成当地公安部门侦办,省公安厅督办。公安机关在调查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凡属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公司,应将案件向西安证管办移交;凡属没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应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移交,接受方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开展调查,并将受理情况通知移交方,案件办结后及时将办案结果通知移交方。

三、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检查。近期西安证管办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配合,在全省组织一次针对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的检查,重点是对未设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地市进行检查,以防止非法机构死灰复燃或向边远地方转移。
四、加强舆论宣传,提高投资者的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认识,教育广大投资者到合法经营机构开户和进行交易。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要及时披露查处的非法证券、期货案件,揭露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对非法经营者形成舆论压力,震慑不法分子。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醒投资者不要参与非法交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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