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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二手车评估收取上门服务费的复函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沪价费[2001]第044号
  • 【发布日期】2001-06-06
  • 【生效日期】2001-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二手车评估收取上门服务费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二手车评估收取上门服务费的复函

(二00一年六月六日沪价费〔2001〕第044号)

上海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上门服务费的请示》(沪二手车价评〔2001〕第009号)文收悉。开展二手车上门评估业务,即方便客户,又有利于促进汽车销售。为弥补上门评估的服务成本,经研究,同意收取上门服务费,具体如下:

一、委托评估车辆地点在外环线以内
1、每次评估车辆五辆以下(含五辆),可收取上门服务费每辆不超过50元。
2、每次评估车辆六辆以下(含六辆),可收取上门服务费每辆不超过20元。

二、委托评估车辆地点在外环线以外(包括外省市)由你公司在上门服务前与客户协商确定。
上述收费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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