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和重新办理登记的通告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和重新办理登记的通告
(2001年6月15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的信息网络相继开通,信息网络服务业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网民数量约70万人,其中15%左右的网民是通过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出现,对推动我省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在广大群众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但是,我省的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存在着非法经营,经营无序,含有不少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起了很坏影响。近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根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我省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申办条件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网络及消防安全设施齐备;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应当具备的计算机设备的具体数量为:
1、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西区范围内的;不少于30台(套);
2、在玉溪、曲靖、楚雄、红河、大理等地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区(市)范围内的,不少于20台(套);
3、其它区域内的,不少于10台(套)。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安装经公安部检测通过、云南省公安厅选定的安全管理软件,安装经公安部检测通过的防有害信息传播、防病毒软件;
(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人员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均为有效复印件);
注:新办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增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项目的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下同)。
3、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单位接入意向证明,包括提供接入网络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单位名称,接入方式(专线或拨号上网)、接入速率(Kb/s)等;
5、营业场所产权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复印件);
6、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建筑平面图;
7、营业场所安全设施、计算机设备及安全管理软件安装情况说明;
8、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复印件);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由各地、州、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二)同时,应当向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文化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审核事宜)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均为有效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单位接入意向证明,包括提供接入网络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单位名称,接入方式(专线或拨号上网)、接入速率(Kb/s)等;
5、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建筑平面图;
6、计算机设备数量;
7、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复印件)。
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网络文化准营证。
(三)获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和网络文化准营证的,应当持下列申报材料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1、公安机关核发的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均为有效复印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均为有效复印件);
4、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依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书面承诺;
5、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具体措施;
6、上网用户的登记、记录留存和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内部制度;
7、上网用户收费标准;
8、营业场所产权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均为有效复印件);
9、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建筑平面图。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相应的公安机关和文化部门。
(四)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和经营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四、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企业,应当持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
无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视为其电信业务用户依法加强管理。
五、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全省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近日将联合对全省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风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治乱治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无任何证照的“黑网吧”或者此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网吧”,有关部门将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
全省原来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在2001年7月20日前重新申办有关证照。
在此次集中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前,全省暂停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有权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向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查询当地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话。
省通信管理局举报电话:(0871)353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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