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津政发〔200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是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推动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抓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新三件事,改善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市现代化建设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为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印发实施市计委制订的《天津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这个规划的正式文本,由市计委另行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行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天津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全社会力量,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生态经济良性循环,与天津直辖市地位相适应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