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贵州省高等学校建设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贵州省高等学校建设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6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拟定的《贵州省高等学校修建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贵州省高等学校建设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物价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2001年5月29日)
为大力发展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切实加快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等后勤基础设施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点是学生生活后勤,主要是建设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
二、建设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应主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引资建设。今后,各高校原则上不再向银行贷款自行修建。
三、在政府统筹主导下,由教育部门或高校在校外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生活园区,列入省的重点项目。
四、建设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凡立项建设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社会力量投资修建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校内修建的,由学校提供建设用地;校外修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划拨建设用地,并减半征收新菜地建设基金。
六、社会力量投资修建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在规划建设报建阶段,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及绿化建设应按有关规定配套达标,因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达标的,可减半征收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如高校资金周转困难,绿化配套资金可缓交50%,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供水设施增容费、噪声排污费等其他费用,需要减免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报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七、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高校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的,教育部门或学校可与投资商采取多种合作形式。
(一)学校提供土地,投资方出资建设的,双方合股联建,产权共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若投资方因故不再继续合作的,其股权转让给学校。
(二)学校提供土地,投资方出资建设,建成后,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并负责收取有关费用,在约定期限内对投资方给予一定的投资回报。期满后,产权归校方所有。
(三)由教育部门或高校向政府申请在校外划拨土地,引资修建高校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或大学生生活园区的,由教育部门或学校与投资方协商合作形式。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房屋、商品房改作大学生公寓的,同样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其经营管理问题,与相关学校协商解决。
八、各高校学生公寓(含旧宿舍)实行有偿使用,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同时,鼓励投资方和学校减免部分贫困生住宿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九、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建设项目要特事特办,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十、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只能为高校提供服务,不得面向社会出租、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则,取消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追缴有关费用。
十一、在建设高校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中,校方和投资方出现争议时,由省教育厅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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