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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 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1]46号
  • 【发布日期】2001-06-21
  • 【生效日期】2001-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 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
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
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
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意见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要求和《天津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收费项目
(一)在《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津财综〔2001〕43号)的基础上,重新核准、编印《天津市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经批准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由市监察、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同时,发放《收费目录》;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年检时发放《收费目录》。
(三)《收费目录》每年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依据收费项目变动情况修订调整,并于次年一月份公布。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卡制”收费管理
(一)印制《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卡》(以下简称《收费登记卡》),发至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实现“一卡制”收费,并逐步按照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
(二)收费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收费时,必须出示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认真填写《收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收费登记卡》或收费内容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企业有权拒缴。

三、加大监管力度
(一)建立协调会制度。由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单位组成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协调会,协调收费争议与投诉。
(二)公布收费监督举报电话:12358
(三)每半年由市监察、物价部门对收费单位收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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