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第十一部委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积极做好迎接国务院督查组对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准备工作,现就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市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和保一方平安的要求,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抓手,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组织,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公安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财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安全办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地的专项治理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积极协调解决在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困难和矛盾,务必消除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减少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开展检查,落实整改,提高专项治理工作效果
鉴于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整治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专项治理范围,集中力量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整治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措施和要求,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要对辖区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全面排队摸底检查,掌握现状,不留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整改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务必确保安全。
四、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各级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负其职,协同合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文化、教育、广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普及消防常识。各有关部门还要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及时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及制度,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我市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五、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指导思想、范围、重点及方法步骤认真部署。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8月下旬,市政府将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验收。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验收情况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于9月15日前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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