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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 试点项目拆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103
  •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606号
  • 【发布日期】2001-06-27
  • 【生效日期】2001-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 试点项目拆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
试点项目拆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606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就《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有关价格的确定问题
(一)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幅度,报市物价局批准。具体危改区的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物价局批准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二)建设综合成本价格、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申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危改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关于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时的安置标准问题
根据19号文第八条规定,在危旧房改造中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居民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超过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安置:
(一)超过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分套,有四居室户型的危改区可予安置四居室;没有四居室户型的危改区,可对超过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二)超过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就超过面积部分比照19号文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分套安置,即超过面积为10(含)-20平方米的,增加1套一居室;超过面积20(含)-30平方米的,增加1套二居室:超过面积30(含)40平方米的,增加1套三居室;超过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上的,再比照前述规定确定安置标准。

三、关于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适用问题
危改区居民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危改中其“原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19号文第八条规定确定居民安置标准时,“原建筑面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
(二)居民按照1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购买安置房时,“原建筑面积”(即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的面积)按照其原住房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三)居民按照19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中的“原建筑面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

四、关于已售成套住宅房屋住户购买安置房问题
危改区拆除居民已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的成套住宅房屋,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其中,属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不找差价;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五,关于公共维修基金问题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21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私房所有权人就地购买的安置住房,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其公共维修基金按照届时房改成本价格的2%缴纳。

六、关于房改成本价格的适用问题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今年新启动的危改项目,其房改成本价格原则上按1560元/平方米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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