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1〕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三届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全省工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资金)是指为了促进全省工业发展设立的政府筹措资金。
第三条 工业资金的来源:
(一)本省天然气专项资金全额转入;
(二)每年补偿本省崖13-1天然气差价款全额转入;
(三)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
(四)省本级工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五)有偿使用工业资金所收回的本金和收益;
(六)其他来源。
第四条 工业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工业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工业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我省产业政策,优先扶持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
(三)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先安排经济效益高的工业项目。
(四)量入为出,择优扶持,集中使用资金,保证重点工业项目。
(五)省本级工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作为省本级预算收入缴入国库后,在预算上安排列支,专项用于工业发展资金。
第五条 工业资金的有偿使用用于工业项目的投资,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或以协议投资等方式投入。
第六条 工业资金的无偿使用:
(一)对重点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对列入国家或全省重点工业项目计划,或对全省工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并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技术改造及新建工业项目,可用工业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用于促进工业发展的重要公共服务性资金支出。
第七条 工业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一)工业资金的使用,由工业项目单位提交用款申请及可行性方案。
(二)省经济贸易厅受理使用工业资金单位提出的申请和可行性方案。
(三)省经济贸易厅审核并筛选工业资金使用项目,商省财政厅提出工业资金的年度预算后,上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省经济贸易厅负责建立工业资金项目库,负责对使用工业资金的项目进行前期调查和论证。当年无法安排的项目进入工业资金项目库后,可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考虑。
第八条 工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年终结余本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属于有偿使用资金,直接拨付受委托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属于无偿使用资金,直接拨付贷款银行贴息,其他资金直接拨付用款单位。
第十条 各用款单位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分别报省经济贸易厅、省财政厅。年度终了,省经济贸易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工业资金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工业资金的回收由省经济贸易厅负责。
由省经济贸易厅负责制定工业资金的申请、回收、监督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工业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一)省经济贸易厅负责工业资金项目的管理,对工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保证工业资金合理使用。
(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工业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在检查、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工业资金使用违规的处理:
(一)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业资金的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应当立即造缴并停止拨付,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企业应当据实报送工业资金使用申请材料。对骗取和挪用工业资金的企业,省经济贸易厅全权负责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在5年内取消其项目安排资格。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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