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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公安厅等5部门 关于改革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1)34号
  • 【发布日期】2001-08-16
  • 【生效日期】2001-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公安厅等5部门 关于改革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公安厅等5部门
关于改革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办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办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粮食政策、招生分配制度和就业渠道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遗留下来的大中专院校(技校)计划内新生入学迁移户口办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就业和人才的合理流动。改革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办法,简化手续,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障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维护户籍管理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和对象
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区内大中专院校(技校),对象仅限于区内大中专院校(技校)招收的区内新生。我区考入区外大中专院校(技校)或区外考入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的新生,户口迁移仍按现行户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凡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招收的区内新生,入学时不再从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两寸免冠近照两张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户籍证明手续,原户口类别为农业户口的,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新生凭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内外出上学的人员应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大中专院校(技校)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时,要查验新生本人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并将新生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并交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
(三)学生毕业就业后,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的,可凭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本人入学时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持户口迁移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落户。毕业后回原户口所在地的,将本人入学时户籍证明交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四)原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入学时办理农转非不受指标限制,毕业就业后落户,不交纳城市增容费或类似费用。
(五)大中专院校(技校)在校学生丢失居民身份证,可到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原籍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按户籍证明内容开具办理居民身份证审批表,并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院校证明。学生在校期间,凭户籍证明可享受与户口有关的当地福利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公安、教育、计划、人事、劳动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切实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稳步、健康发展。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学生真正理解这一改革措施的目的和意义,自觉配合这项改革工作。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要同辖区内的大中专院校(技校)密切配合,对院校交来的新生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将在校学生纳入暂住人口范畴登记管理,不得收取暂住费等类似费用,学生毕业时,注销暂住登记,户籍证明退交本人,其他材料销毁。
(三)各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手续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加限制条件,坚决制止办理户口手续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本实施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学生户口的管理,仍按现行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五)《内蒙古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证明》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印制,一式两联、防伪编号加盖自治区公安厅户口专用章,全区范围内有效。
(六)这次改革分三步进行:2001做好改革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宣传工作;2002年在全区非农业户口新生中实行,并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农业户口新生中试行;2003年全区全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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