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 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
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16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强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管理,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的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审计厅关于《青海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略)
2、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审核表及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青海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省审计厅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清理整顿工作,严格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按照中央的要求,我省对包括预算外资金在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帐户,加强了对保留帐户的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终止银行帐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少数单位仍在擅自开设银行帐户。总的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过多过滥和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因此,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最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把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集中力量把清理整顿银行帐户的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帐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协调。各地政府和省级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帐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帐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为保证全省清理整顿工作扎实有序地进行,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省政府拟成立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见附件1),具体指导此项工作。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帐户。对单位内部非财务机构管理和开设的有关帐户也要一并进行清理。事业单位要按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包括改为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分别进行清理。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全面清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严禁乱立帐户、帐外设帐和公款私存。
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摸清本地区、本部门银行帐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帐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帐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帐户,要如实登记上报,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严格开户审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审核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凭同级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指定的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户。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并未取得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的,相关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
(三)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单位内部其他机构确需设立帐户的,须经财务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及附加等),可由单位分别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帐户和支出专用帐户。收入帐户只能发生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不得坐支;支出帐户用于办理该项资金的领取和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取得的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除按国务院、财政部或省政府规定需单独开立专用帐户者外(如工资专户、世行贷款、粮食资金、基建资金等),在单位相关帐户中应予以反映,据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不再单独开户。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帐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帐户提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意见。在清理中要建立自查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自查情况负责。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的文字材料及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报送同级财政、监察、人行、审计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1年8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监察厅,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省审计厅。州地市由州地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清理整顿银行帐户情况的文字材料于2001年9月15日以前上报到省财政厅、监察厅,并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省审计厅。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2001年9月-10月,各级财政、监察、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帐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帐户,要限期撤销。
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巩固工作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帐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帐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帐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帐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或撤销银行帐户的审批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帐户;要实行单位银行帐户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帐户设立的审核。要把银行帐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和税费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效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变化情况,确保银行体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国务院和省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如《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青海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青财综字〔1999〕860号)等,对违反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是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能够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省监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审计厅将于今年下半年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顶风违纪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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