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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 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1]50号
  • 【发布日期】2001-08-22
  • 【生效日期】2001-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 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
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50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原文详见第16期第9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要求,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地市级统筹工作,抓紧落实,8月底前要在全省全面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地市级统筹,增强地市基金调剂力度,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在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地市级统筹过程中,对统筹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和规范,确需调整统筹项目,特别是对原执行统筹项目少于省定统筹项目需要调整增加的,都要按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劳发〔2000〕79号)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50号文件精神,省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各地市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不得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或自行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地市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省不予调剂补助。

200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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