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 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
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1〕61号2001年8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全省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近几年连续遭受洪涝灾害的影响,全省部分中小学出现危房,严重威胁着师生的安全,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精神,从2001年开始在全省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办发〔2001〕13号文件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赣发〔2001〕4号)为依据,从实施“科教兴赣”战略的高度,以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保障中小学师生的人身安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为目的,紧密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精心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好“工程”。
二、实施“工程”的目标和任务
为全面贯彻国办发〔200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从2001年开始,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消除中小学安全隐患。
三、实施“工程”的资金来源
“工程”由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工程”资金主要由中央专款补助和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筹集配套资金为主,同时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所在县(市、区)、乡(镇)政府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并保证投入,确保在两年左右实现“工程”确定的目标。“工程”的实施要与教育结构、学校的布局调整相结合,与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实施相结合,统筹考虑资金安排。
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借此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
四、实施“工程”的组织领导
实施“工程”是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程的领导和管理,决定成立江西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胡振鹏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的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其人员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计委有关处室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工作。各市、县(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实施“工程”具体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机构中要有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要建立中小学危房改造责任制度,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制要落实到每一所学校、每一栋房屋,切实把危房改造工作做好。按照基础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县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学校负责人按其职责为相应的主要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充实中小学校舍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五、实施“工程”的规划
实施“工程”必须与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在启动“工程”之前,各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计划、人事、编制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的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对农村分散的教学点、初小及规模过小的初中,能够撤并的要尽可能撤并;有条件的,可结合“工程”的实施建设一批寄宿制学校。不在学校布局规划内的危房应坚决拆除。凡未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不拨付“工程”专款。
各地要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对按规划需要改造的中小学危房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核实,以此为依据由县级教育、计划、财政等部门按年分批制定中小学危房改造规划。纳入“工程”的项目要落实到学校及每栋房屋。
六、实施“工程”的资金管理和质量监督
“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学校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程序,将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江西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再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上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及全国“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项目学校所在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工程”资金专户,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工程”进度拨款。“工程”配套资金已经承诺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工程”专款必须保证全部用于“工程”项目建设,严禁将“工程”专款用于清偿以前中小学校建设欠款或挪作他用。要按照“工程”资金拨款进度,由教育审计部门实行资金使用同步审计制度,对滞留、克扣、挪用“工程”资金的现象,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教育、建设部门以及施工单位与学校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坚持正规设计、持证施工、专业质量检查监督和规范性验收的原则,严禁违法、违章建设,杜绝“条子工程”、“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学校基建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持工程招标制;对项目申请、设计、招标、施工、质监、验收各个环节从严把关,建立全面安全工作档案,并实行校建质量终身责任制,以确保危房改造的建设质量。
需要改造、重建的校舍,应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严禁搞脱离当地实际的建设;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要做好科学规划、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确保施工质量。改造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
七、学校校舍的维护
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通过“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各地区建立起消除中小学危房的工作制度。要对中小学校舍状况检查、危房修缮和改造、事故认定以及相应的资金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逐步形成一个消除中小学危房的有效机制。“工程”完成后,再出现新的危房问题,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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