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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 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2001]73号
  • 【发布日期】2001-09-01
  • 【生效日期】2001-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 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
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皖政[2001]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一年八月七日)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现就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
1、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国有中小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进多种形式的改革;3至5年内,初步建立省、市、县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形成一大批机制灵活、协作配套能力强、有一定技术层次、外向度高、特色鲜明的骨干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

二、加快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
2、促进企业制度创新,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企业在改制、出售、整体转让和分立重组等改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的,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含国拨土地使用权)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财政(国资)、土地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一般可不设国有股。净资产数额较大、职工一时难以全部购买的,未购买资产可采取租赁的办法处理,按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资产所有者交纳租金。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可按“零”资产整体转让,负资产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协议方式对受让方进行补偿。实行职位配股的改制企业,其职位配股作为期股处理,仅享有受益权,收益来源为企业当年税后净利润,收益分配按《 企业财务通则》办理,以收益逐步置换职位配股的产权。没有净利润的,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企业不论采用何种资产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均应征询债权银行的意见,妥善处理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和已办理贷款抵押资产,不得变相逃废和悬空银行债权。
3、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价收购(两个以上购买者应实行竞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给予10%-30%的优惠,确有困难的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的,收购企业所承担的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签订还款协议。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企业,租赁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当上交租金或承包费等于租赁、承包基年净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租赁、承包企业产权。兼并亏损企业,被兼并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4、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个人或集体购买企业资产。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可不受限制。鼓励企业职工竞争入股,并依据职工入股数额大小按法定程序确定经营层。企业经营层、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营销骨干应持大股,持股方案由企业职代会决定。
企业经营层持股可占职工总股本的50%以上,企业主要经营者持股原则上不低于经营层总股本的20%,并不设上限。其购股资金一次性交纳不足部分,以经营者的资产、股权作担保,采取从银行贷款或分3-5年付清的方式解决,但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30%。企业内部职工包括企业经营层以现金入股的,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皖发[2000]5号)规定,在收益分配时,现金入股部分的收益可略高于原净资产的收益,具体高出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5、国有中小企业实施改制时,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原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在改制后的企业中重新就业的,应与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其应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和补发历史拖欠,企业可商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也可与职工签订合约,分年付清。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又未续订或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改制时,应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已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及其它类型的企业,在改制后,应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6、因企业改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企业按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因企业改制依法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其每一年工龄给予本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须按经劳动部门审核的工龄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企业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和补发的历史拖欠,首先从企业的净资产中解决。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所得首先用于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具体操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32号)处理。企业净资产不足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或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解决。
做好企业职工下岗到社会失业保险过渡的工作。今年新增下岗职工原则上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在企业改制后无法安排上岗,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7、降低改制企业的收费标准。改制企业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
8、推进以明晰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城镇集体中小企业改革。集体企业改制,需明晰企业资产的产权归属,其资产处置方案,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可以采取比国有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法人、自然人参股或买断;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结构进行改造,使部分企业成为自愿结合、自筹资金、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于发展前途较好、规模较大的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改造成为多种股权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中小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同级经贸部门负责。

三、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各类资本参与中小企业改制
9、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注册资本对应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一般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降低创业者开业的初始条件。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有困难的,允许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鼓励和畅通有创业潜能的智力资本和有创业意向的货币资本进入市场。
鼓励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除了申办公司制企业外,创业者可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申办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等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降低企业设立成本。设立企业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费用;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10、放宽经营领域。所有经营领域中,除国家规定专营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全部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并依法经营以下领域:兴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兴办、经营社区服务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生产服务业;城镇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自然生态保护、企业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旅游资源、产品的开发、加工项目;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及其它公益事业。对以上领域投资,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待遇。

四、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11、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重点支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的发展。
12、鼓励企业加速折旧,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可按实际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无偿援助等方式,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创新提供支持。
13、认真执行国家已颁布的《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对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的中小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关闭和破产。逐步建立中小企业风险预警、歇业督促、债务重整等制度。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14、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
15、今明两年,省和各市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健全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县(市、区)暂不设立独立的担保机构,可设立市担保机构的分支机构。建立由企业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调组织,同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和制度。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事(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已设立的担保机构要增加资本金、拓宽服务范围,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列入国家试点及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
16、金融机构要改进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授信额度的办法,发放信用贷款,积极开展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业务。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7、优化社会科技资源配置,形成多层次、高效率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网络。以项目或课题为纽带,组织产学研共同攻关,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的技术中心利用现有技术、设备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鼓励科研、设计单位改制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服务机构等,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加快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发挥现有科技、工业园区的带动、辐射功能,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8、改革前置审批办法,简化办事程序。除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外,本省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原则上予以取消。对法定前置审批的,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实行过程监管。
19、加强与国外政府和国际组织的经济合作,积极引进外资、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增加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的支持和投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0、要大力减轻企业负担。依法清理和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或免除中小企业在设立、经营和歇业过程的费用负担;取消变相扩大范围、带有盈利性质的收费;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监管;及时清理废除各种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束缚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政府要在“减轻企业负责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21、完善中小企业的统计办法,为中小企业发展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统计部门要根据国家已有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客观反映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科学的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2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各地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2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加快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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