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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179号
  • 【发布日期】2001-09-04
  • 【生效日期】2001-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17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信息产业部等四部局联合制定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范管理工作,促进信息网络服务业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通信管理局 省公安厅
省文化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八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精神,切实搞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本着“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净化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工作重点是对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非节假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脱网或局域网电脑游戏,联众游戏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按要求进行上网人员有效证件登记和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二、工作安排
(一)明确职责分工,积极组织落实
各级通信管理、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审批工作流程,依法做好监管工作。
根据中编办发(2001)7号《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和电子游戏厅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管理办法》规定,青海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登记工作;负责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同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并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协调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
(二)日常监管工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最重要的环节。
1、申请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经营场地整洁明亮、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经营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西宁市(不含三县)不得少于30台;西宁市郊县、格尔木市、海东行署所在地及海西、海北、海南、黄南、玉树、果洛州州府所在地营业计算机数量不得少于20台;其他地区营业计算机数量不得少于10台。每台计算机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2)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3)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
(5)有经安全检测合格的网吧安全管理软件;
(6)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7)经营及管理人员须持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和安全培训合格证;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2、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在开办条件具备后,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及有效证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简介(含地理位置图)、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安全消防设施配备情况说明;
(4)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职责、上网用户登记、记录保存等);
(5)相应的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技术措施说明;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简历、学历证明、上岗资格证、联系方式等);
(7)网络拓扑结构图;
(8)ISP接入服务意向书;
公安机关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安全审核、审批和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工作。具体流程为:县级公安机关收到申报证明材料完成安全审核工作后,报州、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报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备案,再由州、地、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及有效证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主办简介及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上岗资格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ISP接入服务意向书复印件;
(6)不经营违规电脑游戏承诺书;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齐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网络文化准营证》。
获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和《网络文化准营证》的经营者,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须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和《网络文化准营证》原件和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ISP接入服务意向书复印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业务主办的简历及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上岗资格证等);
(4)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遵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每日8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承诺书;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取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网络文化准营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及《营业执照》。
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
3、处罚
各级通信管理、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行为并进行核实后,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根据情节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出撤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网络文化准营证》,吊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及时向其他主管部门通报。

三、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力度,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审核,依法管理,严禁在各项管理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作用,鼓励企业自律、自查、自纠,动员社会力量对违规营业场所进行检举揭发,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进行广泛监督,呼吁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用户上网公约”,健康上网,抵制违规营业场所,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各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举报制度。依法批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以便群众检举和听取群众意见。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要严格审核相关证照,对违反规定,将依法追究提供接入服务的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主管部门对违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应及时依法予以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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