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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1]47号
  • 【发布日期】2001-09-08
  • 【生效日期】2001-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陕政发〔2001〕47号2001年9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为全省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国有土地资源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缺乏透明度;土地资产处置不规范,低价出让,随意扩大划拨范围的现象较为普遍;划拨土地非法入市,隐形交易屡有发生,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这不仅影响了对土地合理开发利用,也干扰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紧紧围绕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以改革和创新的精神,从制度和机制入手,增强做好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领导,认真解决和处理土地批租、土地交易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杜绝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有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统一纳入政府供地计划之中。要严格按照《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和《划拨供地目录》供应土地,严格执行《陕西省建设用地报批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国有存量土地不得擅自化整为零审批,坚持土地集中管理和统一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开口子、乱批条子,特别是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供应,必须坚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转让土地,严禁开发商以各种名义屯积土地,严禁以加名、更名方式变相炒卖土地。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条件的地市、县区都要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在当地政府土地收益中划出一部分,也可争取金融部门给予信贷支持。
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所有经营性用地凡有两个以上竞争者竞买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供地。招标、拍卖工作一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地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规划部门必须按城市分区功能提供规划指标。严格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范围,对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作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监督。
依法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凡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原行政划拨使用土地需转让的,必须报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严格出让合同管理,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行统一格式、统一编号,逐宗备案的管理制度。

三、加快建设土地有形市场,依法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各地市都应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实行土地进场公开交易。要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交易规则、交易程序、信息发布等制度,建立健全土地评估、信息咨询、登记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及所属事业单位脱钩,真正成为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各级政府要监督土地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开展中介服务业务,加强土地交易税费的征收管理。允许从事土地市场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进入市场交易的土地,交易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交易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建立和完善地价体系,严格地价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体系的建设,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地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城镇基准地价进行更新,经上级政府审核平衡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地市、县区,要按照法律规定和统一的标准组织实施;已建立基准地价的地市、县区,要及时更新。力争2002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全省土地价格体系。
要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评估报告备案、机构资质确认、从业人员资质评审等制度。地价评估必须由取得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五、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的管理,强化土地执法监察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租金等收益的管理。土地出让金、租金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缴款方式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租金。对受让人、承租方未按出让、租赁合同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审计力度,对违反财经纪律坐支、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要认真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清理土地批租过程中非法倒卖用地批件、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租金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等违法行为。通过清理整顿,全面建立政府统一供地机制,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供求关系。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落实工作,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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