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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1]38号
  • 【发布日期】2001-09-25
  • 【生效日期】2001-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01〕38号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保持我省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行治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在配合煤炭关井压产、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及开展矿业经济秩序治理整顿、规范矿业权市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类违法矿业活动在部分地方仍然较多,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边探边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越权审批发证、破坏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等仍时有发生。部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认识不清,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严重,重发证、重收费、轻监督、轻管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些现象说明,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江总书记“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全局,充分认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部署,密切配合,切实搞好我省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我省的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得到明显改善,矿业经济得到明显发展。

二、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主要工作内容
(一)全面取缔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活动。
(二)进一步做好煤炭关井压产、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及“五小”清理整顿工作。关闭在交通要道和风景区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石场,关闭在耕地中取土的砖瓦厂,关闭可能引发严重地质灾害、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采矿场。凡属关闭的矿山,地矿主管部门要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注销采矿许可证后继续采矿的,按无证采矿予以查处。
(三)对矿业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进行采矿,是否对所开采的矿产资源进行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是否执行了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计划及矿地复垦计划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矿山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清理已发放的勘查、采矿许可证。各级地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已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核查许可证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和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越权发证、是否存在颁发已暂停发证的8种矿产的采矿许可证。其中,部、省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清理,有关市、州协助;市、州、县(市、区)发证的,由市、州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有关县(市、区)配合。对清理出不符合勘查开采条件、越权违规发放的许可证应予注销,发现有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应及时予以查处。
(五)清理矿业权流转市场。重点清理私下转让、出租矿业权或以承包方式擅自将矿业权转给他人的行为,越权审批转让的行为;国有矿山企业在出售矿山资产、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其他形式改制重组中是否按规定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进行了评估、确认和依法处置,并按规定办理了采矿权转让手续。对查出的各类违反矿业权转让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查处。
对上述(一)、(四)、(五)项工作要求今年年底前完成,(二)、(三)项工作要求明年6月底前完成。

三、做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进行治理整顿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得到明显改观。为保证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级地矿主管部门要集中精力抓治理整顿工作。从今年10月至年底原则上停止矿业权登记及转让审批工作。各市、州、县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各项治理整顿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塞责。
(二)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整顿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 矿产资源法》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本地区矿业开发秩序,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省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和维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并充实调整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原各市、州、县成立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要继续担负起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领导小组需要充实、完善的,应及时充实、完善。市、州、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负责。县政府对市、州政府负责,市、州政府对省政府负责,哪级政府出了问题追究哪级政府的责任。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长期混乱又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重大矿业违法活动制止不力或包庇、纵容的,对违法行政不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搞好部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矿业开发活动涉及面广,切实搞好我省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地矿、工商、环保、经贸、公安、法院、检察、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对无证采矿的,工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公安部门不得办理火工产品使用手续,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等。要形成强大的政策、法律威力,对各类矿业违法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立案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处罚,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吊销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要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各部门共同配合,形成合力,使各类违法矿业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监控力度。要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查矿业权人提交的勘查计划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进一步完善矿产督察员制度、矿区巡查制度、矿产品准运证制度、许可证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制度。对矿业权人的井巷施工进展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安全防护情况、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情况,要进行经常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
省国土资源厅要对各级政府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进行适时的督导和检查。各市、州政府应在今年年底和明年6月底分阶段将治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国土资源厅,由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附件: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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