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闽机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第262号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房委会)负责制定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使用的有关规定,指导、检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协调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地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并自觉接受省房委会的业务指导与工作检查。
二、各设区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所属区、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县(市),应按规定于2001年底前经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房委会批准。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累计归集余额达4500万元以上(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
(二)住房公积金的平均归集率和使用率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健全,运作规范,没有发生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
经批准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其房委会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业务方面接受所属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导。
三、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上实行条条管理,人事、经费实行条块结合管理,以条条管理为主,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房委会制定并由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四、各设区市房委会要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做好辖区内不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交接以及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严禁借工作交接之际,违规挪用住房资金。在交接时,设区市房委会应当组织审计部门对不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进行审计。县(市、区)原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以2000年12月31日在编人员为准。
五、在全省各地全面推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合同),并会同受托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各类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住房及二手房)、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职工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对于准予贷款的,应当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等通知申请人,并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然后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于不准贷款的,应当将不准贷款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能再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交付30%的购房首付款后余下的部分,若不超过当地房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职工家庭可贷额度,可全额申请贷款。若超过的,可申请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具体金额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经济收入及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
九、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满一年后,可以用于偿还职工(包括配偶及住房产权共有权人)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十、各地房委会应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力度,简化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程序,鼓励使用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部门、各受托银行及相关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转变观念,加强管理,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时,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制订便民措施,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方便贷款申请人。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执行财政部颁发的《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同时,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三、实行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备案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情况按季报省房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备案。
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十四、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向省房委会办公室、同级房委会和财政部门报送每月发生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统计表。经批准设立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应同时抄送所属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五、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使用省房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发或认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并按规定要求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数据的报送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快住房建设发展,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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