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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1]130号
  • 【发布日期】2001-10-19
  • 【生效日期】2001-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1〕130号2001年10月1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对限制开山采石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开山采石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开山采石管理薄弱,盲目布点和乱采滥挖的现象相当严重,破坏自然环境,影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颁布实施,为限制开山采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是我省贯彻资源、环境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坚决落实禁采区开山采石企业的关闭停采工作
《决定》对在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干线两侧、主要流域性河流两岸和湖泊岸线等区域禁止开山采石作了严格规定,这是改变目前开山采石过多过滥、制止乱采滥挖的根本措施,各级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抓紧划定本市范围内的开山采石禁采区,报省政府核准后,于2001年底前对外公布。全省的开山采石禁采区由省国土资源厅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禁采区内不得开办新的开山采石企业。禁采区内现有的开山采石企业,除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外,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制定关闭计划,在三年内分批予以关闭。对采矿许可证到期、严重影响景观等必须立即关闭的开山采石企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关闭。禁采区内现有的开山采石企业确需继续开采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认真做好关闭采石企业善后工作
对关闭的采石矿山、塘口,各市县要制定治理规划,及时进行治理。禁采区内开山采石企业关闭前,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核定其开采量,责成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开采,排除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对于转产或关闭的开山采石企业,各地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限制开山采石的检查监督
当前,各地要结合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对开山采石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逐矿逐场分析排队,分别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不留死角。对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要逐一落实关闭措施。对非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要加强开发监督管理,其中对无证采矿、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严重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环境的企业实行限期停产整顿,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整改无望的,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坚决予以关闭。

五、抓紧编制非禁采区矿产资源利用规划
对在禁采区以外地区开山采石,要贯彻从严管理原则,编制分阶段开采规划,合理确定当地开采规模和准入原则,实行限制性开采,逐步缩小开采范围和开采量,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化转变,矿产资源管理方式从传统管理型向科技管理型转变。

六、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为切实搞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用经济手段引导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按《决定》要求征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山环境保证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七、切实加强对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领导
限制开山采石是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我省开山采石企业有2000多家,从业人员7万多人,实施限制开采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估计限制开山采石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领导,细化方案,把工作做细做实,按时完成禁采区内开山采石企业3年内关闭的任务,并切实搞好非禁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管理,使全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限制开山采石涉及面较广,各级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经贸、公安、供电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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