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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2001]34号
  • 【发布日期】2001-10-20
  • 【生效日期】2001-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闽政〔200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土地收购储备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后再出让的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新时期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于提高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能力,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土地市场,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切实保护耕地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储备的范围
土地储备可采取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进行。属于以下情形的建设用地应进行土地储备:
(一)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原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包括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划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划拨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划拨土地;被法院查封拟拍卖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依法被没收的违法占用的土地;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作价收购已出让的国有土地;用地者申请拟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途的国有土地。
(三)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
(四)征用的集体土地。

二、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
(一)土地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由所在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经过核查权属,测算费用,征询意见,审批方案后,依法定程序,对拟储备地块进行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收回或收购工作完成后,该地块即成为政府的储备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资金运作。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土地储备资本金,并根据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适当额度的贷款。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获的收益扣除储备开发成本和有关税费后,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三)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在土地储备期间,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取得储备地块的拆迁许可,或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居民安置等工作,实行“净地出让”;也可将储备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各土地储备机构在运作期间应做好土地市场预测,根据需要确定土地储备面积,并尽量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同时应加强对储备地块的评估和地价走势的预测,以减少风险。
(四)储备土地的出让。纳入储备并经开发整理后的土地,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制订储备土地的出让方案,经同级政府或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后,应将成交情况予以公示;非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挂牌交易。

三、推行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
(一)各地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一次调查、统计,重点是查清闲置土地以及违法转让土地的情况,掌握当前城市存量土地的家底。闲置土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需收回、改变用途和调整使用的,一律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需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定程序进行储备,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或以地招商。
(三)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收回原划拨土地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和各类用地及其土地使用者的实际情况,制订地价政策,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对原土地使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四)要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充分调动原用地单位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原则上按土地现状进行收购,对于一些短期内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用地,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进行收购储备。储备的国有企业原行政划拨用地出让后净增值部分,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由市、县政府按一定比例再返回给原企业用地单位。
(五)对破产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应纳入储备,先按原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支付地价款,土地出让后收回的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六)出让地转让,原则应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当土地使用权人以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价格,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七)收购、收回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时,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土地收益分配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收购储备方案和土地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纳入土地储备,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供地。城市新区建设、面积较大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可进行土地储备,并根据建设规划的实施逐步进行收购、征用。
(九)土地储备行为属政府行为,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经费开支列入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成本,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凡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出让,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作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成立相应的土地储备机构,制订有关实施办法及政策,落实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全面推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
(一)成立土地储备机构。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及计划、经贸、土地、财政、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制订土地收购储备的政策,审定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和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的运作;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现有的机构,设立土地储备机构,明确职能,具体承担土地储备工作,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出让等各项工作。
(二)时间要求。全省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原则上应均在2001年12月30日前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三)政策落实。各地应按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土地统一储备,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净地出让、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土地出让公示和融资政策,形成土地收储让运行机制,牢牢掌握土地的收购权、供应权,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尽快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
各地在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制度中,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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