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114号2001年10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一、我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坚持积极稳步调整水价和清理整顿乱收费并重的方针,水价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变化情况,在兼顾农民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先后数次调整了农业用水价格,初步解决了水价偏低问题,保证了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二是基本完善了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了水费征收管理制度。将大中型灌区供水各个环节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制定了农业用水到田间地头的价格,实施了“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管理制度,有效地遏制了水费收取中乱加价和搭车收费现象,增加了灌区管理单位收入,减轻了农民不合理的水费负担,初步建立了适应水利事业发展和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机制,水费征收步入制度化管理轨道。三是提高了灌区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经过水价改革,灌区管理单位加强管理,增强服务意识,逐步建立起斗以下渠道专业化供水的管理体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供水费用,促进了水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增强了农民的节水意识。通过调整农业用水价格,农民节约用水意识增强,灌溉方式逐步实现了由大水漫灌向节水灌溉的转变,促进了农业节水技术的推广。
我省水价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供水补偿机制不合理,水价仍明显低于成本。二是农业用水高成本和农民低收入矛盾比较突出。三是农业用水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水费收取过程中仍然存在乱加价和搭车收费现象,农民实际水费负担较重,“三到户”措施没有完全落实。四是农业供水“价格政策性倒挂”由来已久,造成灌区管理单位欠账较多,包袱沉重,工程设施老化失修,队伍不稳,影响了水利事业的发展。五是农业用水价格决策过度分散,不利于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和利用,影响水利工程整体效益的发挥。
二、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目标和思路
(一)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目标。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政策性倒挂”补偿机制,提高灌区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水利工程供水生产和管理良性循环;通过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提高农民节水意识,促进农业灌溉方式转变,实现合理利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目标。
(二)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思路。
1、实行农业用水价格补偿机制,将农业供水各环节的水价全面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国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按照补偿供水合理成本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适时调整。民办水利以及从国有大中型灌区渠道中取水的地方、集体小高抽,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指导价格水平,跨县区域的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指导价格水平。各地应因地制宜,加强对井灌水价管理,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规范水费收取行为。
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由国有水电费、基层管理费、浇地费三部分组成。改制渠道供水价格由国有水电费、基层管理费、群管费三部分组成。
2、规范农业用水价格审批。省属灌区国有水电费的调整,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层管理费、浇地费和改制渠道群管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审批。地属灌区国有水电费、基层管理费的调整,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浇地费和改制渠道群管费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物价局备案。各大中型灌区之间调剂水量的用水价格,由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制定。
3、适时稳步提高农业用水价格,积极解决灌区农业用水不合理的比价、差价。在整顿水价秩序,取消农业供水中间环节乱加价、搭车收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逐步将农业用水价格提高到供水成本的水平。目前,考虑到农民承受能力,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暂不调整,在维持灌区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仅对不合理的比价、差价作适当调整。
4、实施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等级管理。为了促进灌区管理单位加强价格管理,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农业用水供求矛盾,按照各灌区管理水平的高低和水价政策执行情况对灌区水价实行等级管理。视各灌区水价管理级别和农民承受能力,赋予灌区管理单位一定价格管理权限.允许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在国营水价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5%。具体等级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5、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各级水利、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测算灌区合理供水生产成本,区分灌区管理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对于经营性亏损,要督促灌区改进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对于“价格政策性倒挂”形成的亏损,各级水利、物价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解决意见,报同级政府专门研究解决。今后,大中型灌区抽水电费的提高要事先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6、进一步健全水费征收和管理制度。一是认真贯彻《 水利产业政策》,将水利工程水费严格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由水管单位作为经营收入直接收取,防止水费收取中的加价、截留、挪用和搭车收费等行为。二是要继续坚持按量收费,实行“计量到斗口、价格到地头、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收费到户”的政策。各灌区要千方百计提高供水和水费收取工作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供水计量点延伸到分渠口。要逐步在全省大中型灌区推行计算机开票到户工作,争取在2002年全省大中型灌区全面实现计算机开票到户。陕南水田要在3年内将按亩收费过渡到按量收费。民办水利以及在国有渠道上取水的小高抽,可在指导价格范围内由经营者自行定价,但收费管理要参照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另行下达。三是约束供水成本,完善水费使用办法。水管单位要深化灌区改革,精简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不合理的成本开支;要按财务规定提取折旧和修理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等非生产性开支。
三、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结合农村治乱减负工作,整顿水价秩序。各级水利、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农业供水成本测算和审核工作,规范正常供水成本费用,提高水价构成透明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农业水价工作的领导,组织物价、水利、农业等部门对农业用水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大中型灌区辖区内的村组水管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灌区管理单位积极配合。通过对村组水管组织的清理整顿,要建立起灌区管理单位直接送水到户、收费到户的新的供水运行管理机制。
(二)逐步稳妥地调整农业灌溉水价。在清理整顿水价和严格审核农业供水成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对农业用水价格秩序较好,基本没有中间乱加价的地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业水价进行小幅调整。对实行粮油作物和经济作物分类水价的灌区,可在价格总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实行综合价格。调整农业水价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的意见。
(三)加大对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宣传和研究力度。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保证灌区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各地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农民对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水价调查,不断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
(四)强化配套措施。
1、推行农业供水产权制度等体制创新,降低农业供水的中间环节成本。长远看,农业节水的根本出路在于农村经济实现规模经营,水管单位直接供水管理到最终用户,实行按水量计价。近期内要重点理顺大中型灌区渠道末端环节的供水体制,可推行以下几种管理方式:一是国有水管部门管理范围延伸,按水的流程直接管理收费到农户;二是逐步建立用水者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自己参与管水,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道维修等工作,实行民主管理;三是推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对乡村输水渠道进行公开租赁或承包,将农业灌溉管理经营权移交给农民,明确承包者对农户的最终水费标准,通过管理权限、职责和利益的挂钩,调动农民维修渠道、节约用水的积极性。
2、总结、示范和推广有效的农业节水技术。认真总结现有的节水技术和经验,结合灌区节水改造,加强节水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节水技术和灌溉方式。一是推广渠道防渗和管道输水技术,减少输水过程中的损失。二是修整输水渠道,平整耕地,改进田间节水配套措施。三是推行科学适时适量灌溉,根据农作物生长周期和品种特性安排灌溉,减少灌溉的盲目性。四是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等田间节水措施。
3、加大渠系改造和节水灌溉投入,提供节约用水的设施和技术保障。采取“提投并举”的方针,在提高水价的同时加大对农田水利和节水灌溉工程的资金投入,并适当引入多元化投资机制,以加快农业灌渠和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渠道衬砌。
4、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农业对水价的承载能力。实行水旱互补的方针,重视发展旱作农业,加强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大力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因地制宜调整水旱种植面积并改变灌溉方式。贫水地区应少种高耗水作物,多种耐旱作物,通过种植结构的优化调整,实现农业区域分工互补,缓解水资源不足的矛盾。
5、加强内部管理,减少供水成本。灌区管理单位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采取减员增效、竞争上岗、效益挂钩等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降低供水成本。
6、调整内部结构,发展水利经济。灌区管理单位要依托供水主业,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兴办实体,分流人员,增加收入,增强单位实力,弥补水费不足,实现自我发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