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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1]36号
  • 【发布日期】2001-11-02
  • 【生效日期】2001-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1998年以来,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经过3年多的改革,本市粮食流通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粮食收购渠道逐步拓宽,库存规模趋于合理,粮食市场管理、储备粮管理和行业管理机制初步建立,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环境明显好转。但粮食流通中也存在一些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后,市与区(县)粮食事权、财权分开的两级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品种结构、布局和管理方式还不完全适应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

本市作为特大型粮食主销区,面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的变化,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将给粮食产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必须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完善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市场体系,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的粮食流通体制。当前改革的重点是: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粮食事权、财权分开的两级管理体制,真正建立粮食生产和流通区(县)长负责制;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坚持封闭运行的前提下,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改进和完善资金供应管理制度,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一)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放开粮食收购、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从2002粮食年度起放开粮食收购,把农业生产经营权真正交给农民。2001年度定购粮收购维持原收购政策不变,2001年度秋粮收购保护价由产粮区(县)政府自定。放开粮食市场后,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批准从事粮食收购和批发经营。粮食价格由市场调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过批准的用粮企业可以直接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实行订单收购。用于市场储备粮轮换的每年约1.5亿公斤粮食,主要通过订单落实到本市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

(二)建立粮食安全体系,保证粮食供应和粮食市场稳定。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保持粮食生产能力,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采取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以保证本市需求的粮源。区(县)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县)的粮食生产和粮食流通,增强区(县)政府的粮食调控能力。研究制定本市粮食安全预案,确保粮食安全。

二、完善市级粮食储备体系,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

(一)合理确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按照国家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有关要求,市级储备粮维持15亿公斤的规模。根据市场供求状况,逐步实行实物储备和资金储备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二)完善市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建立市级储备粮垂直管理制度,推行粮食库存仓单管理,一直管到货位。增强市级储备粮食地理信息系统和货位管理软件功能,及时掌握粮情信息和货位数量。加快储备粮布局调整,向交通方便、储存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库点集并。完善市级储备粮代储办法,承储资格和任务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降低粮食储备费用。抓紧制定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将储备粮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储备粮轮换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品质状况,及时推陈储新,合理调整储备粮品种和品质结构。

(三)建立粮食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一步扩大全市粮食信息监测网的覆盖面,完善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加强对粮情走势的分析、预测,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服务。建立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在市场粮价过低时,政府通过增加订单收购,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以保护农民利益;在市场粮价过高时,政府通过及时抛售储备粮平抑粮价,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在粮食批发市场、国有粮食购销和加工企业建立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加强粮食质量监测,确保市场粮食质量。

(五)继续抓好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财力和粮食储存的实际状况,继续安排必要的储备粮库建设和维修资金,以适应安全储存粮食的需要。按照《北京市粮食流通“十五”计划和到 2010年长期规划》,重点加强粮食储备库和储存加工基地的建设,作为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托。

三、完善市与区(县)粮食事权、财权分开的两级管理体制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各级政府对粮食工作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重了,用于粮食的各级风险基金规模不能减少,不准挪作他用。要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粮食事权、财权分开的两级管理体制,层层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政府对本市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主要责任是:制定中长期粮食发展规划;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护粮食生产能力,支持订单农业的开展;搞好粮食市场调控,确保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完善政府粮食储备制度;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风险基金制度,管好用好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负责全市粮食余缺调剂,建立省际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搞好本市粮食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改造;搞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保证水库移民、灾区救助、特需及军队用粮的供应。

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主要责任是: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工作的领导,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负责本区(县)粮食安全体系建设,确保粮食安全;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保护好基本农田,稳定粮食生产能力;负责本区(县)订单农业的开展,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和措施;负责本区(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市场管理;推进本区(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化经营;负责本区(县)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当前,各区(县)政府要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一是稳定区(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各区(县)要继续按政策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所辖机构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三是建立区(县)市场粮食监测体系,实现区(县)粮食批发市场、政府粮食储备库与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的计算机联网。四是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力度,实行减员增效,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包袱,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搞活粮食流通。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规律,支持培育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协商成交。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供应用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可以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继续鼓励和支持城乡粮食集贸市场的发展,为农民出售自产粮食提供便利条件。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二)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省际间的粮食调运和销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要结合市储备粮食轮换开展省际间竞价交易,带动产、销区企业间的贸易,与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省际间的粮食调运和销售,促进产销衔接,搞活粮食流通。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及时调整信贷政策,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得以有效贯彻落实。对政策直接调拨、财政予以补贴并委托企业经营的粮食业务,农发行保证信贷资金供应;对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经营的粮食业务,农发行积极稳健地予以支持。本市大型龙头企业和用粮大户,凡具备合法粮食经营资格的,可以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区收购或委托收购农民的余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加强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协调,密切联系,互通信息,以保证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的规范有序运作。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运销,保证粮食运输的运力需要。

(三)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粮食商品具有特殊性,必须在放开粮食市场的同时,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非法收购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扶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

(四)严禁陈化粮违规进入市场的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陈化粮的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禁违规销售陈化粮,防止陈化粮作为口粮流入市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五、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力度,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竞争能力。

(一)加快国有粮食企业内部改革步伐,坚持实行减员增效,转变经营观念,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国有粮食企业要高度重视扭亏增盈工作,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增强竞争意识,扩大市场销售,加强库存监管,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凡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市粮食局要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快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六、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一)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层层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调整,必须事前由区(县)政府报告市政府。

(二)为了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各区(县)要抓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购销企业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经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按照各区县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市、区(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研究新情况,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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