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严厉 打击传销、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加强 税收征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严厉
打击传销、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加强
税收征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1〕80号2001年11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1月1日,国务院召开了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三项整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今年以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我省部分地方又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采取各种欺骗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也构成危害。今年1至10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立案查处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达22起,遣送传销人员3000余人次。为了进一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为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和国务院今年11月1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教育广大群众”和“打防结合”的原则,一手抓打击,一手抓宣传,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的同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彻底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彻底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各级政府要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务必抓出成效。
二、工作重点
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国发〔1998〕10号文件发布后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继续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要从严查处;进一步规范在我省经营的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等重点区域的监控,加大对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形式的监管力度。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全省各级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加强打击传销活动的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宣传国务院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全面报道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体现党和政府打击传销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心,深入揭露传销坑人害人的罪恶本质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对典型传销案件及时予以曝光,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鉴别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
要充分利用现有投诉举报网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揭批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和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
(二)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要在全省范围内对传销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和清理。同时突出重点案件查处工作。对宣传、组织、诱骗、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依法惩处。对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对各种重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一经认定,要彻底摧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根据全国的统一安排和所掌握的重要线索,对影响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打击,通过“面上查、重点打”和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底摧毁传销网络,坚决遏制传销蔓延。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遇有紧急情况可先行扣押财物,冻结账号。
(三)加强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管。对1998年查禁传销后转型的10家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入我省时,要严格把关;对已经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由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对发放的推销员证书按国家安排进行全面清理。
(四)加大对流动人员和房屋租赁管理的力度。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发现利用出租房屋聚众搞“家庭式”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线索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取缔工作,加强对礼堂、影剧院、酒店、茶座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高度警惕,高度重视,把握其游动性、欺骗性和群体性等特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此,省将成立由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同时,要在人财物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以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成效。
(六)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传销行为的查封、取缔及传销者的遣送工作,严厉查处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经贸、经济贸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及其推销员证书进行规范;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打击传销的相关工作。要建立省、市、县之间及全国范围的联打联防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强化打击力度,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各级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七)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策,积极做好一般传销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加强与其户口和单位所在地的联系,做好遣返安置工作。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省建设厅、省监察局、省计委、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今年省建设厅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使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和国务院今年11月1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省计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工商局、南昌铁路局、省民航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具体研究布置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问题;
(二)严格执行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问题;
(三)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业务和挂靠、出卖图签、证照的问题;
(四)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筑,坚决纠正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不力的问题;
(六)大力整顿和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活动和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秩序,加强管理,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中,不仅要检查在建和竣工工程项目,而且要对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还要抓住管理薄弱的环节和地区,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开发区、乡(镇)及独立工矿区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要紧紧围绕“查”和“处”二个关键环节,树立起“查而不处等于不查,处而不严等于不处”的观念,绝不允许“视而不见、查而不处、处而不严”的现象发生。对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决不手软,特别是对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处以相应罚款;对于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要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工程发包、承包以及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幕后的腐败案件,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坚决一查到底,依法惩处。要严肃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严厉查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
四、完善体制,标本兼治
(一)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省建设厅要会同交通、水利、铁道、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管理,禁止无相应资质的企业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建筑市场。
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批准开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对于不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对于已完工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必须依法作出处罚。同时,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经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既要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又要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检查,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把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三)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大张旗鼓地组织学习、宣传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增强各级政府和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质量意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都要依法建立质量责任制,落实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专业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的降低,坚决禁止使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对于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订合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整改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四)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实行情况告知制度的通知》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必须向监察部门告知情况,自觉接受监察与监督,杜绝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要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原则上都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职责分工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办理。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人员、职能都要分离;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搞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五)抓好工程建设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网络建设。充分运用计算机及信息网络技术,强化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管手段,提高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当前,要重点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状况、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工程项目管理三大管理数据库,并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市场行为(包括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质量安全事故等在信息网络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02年前完成此项工程,并尽快形成全省联网,再与建设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联网。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2号)和国务院今年11月1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税收征管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继续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 下一步工作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抓好已查实案件的审理、处罚和结案工作;做好对敏感地区和敏感货物的调查工作,严防买单和“四自三不见”业务的发生;年底前开展对全省出口供货企业的税收检查,从源头上防范骗税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促进进出口创汇的关系,退税指标要优先退付给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和出口退税B类管理企业。
二、深入开展对商贸企业的专项检查。 前一阶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多数集中在商贸企业,其作案手法主要是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掩护,利用防范税控系统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今年6、7月全省开展的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成果,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检查,及时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强化税收征管手段和措施,做到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遏制偷、骗税的发生。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各级税务部门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平衡发展。
三、严厉查处涉税大案要案。 伪造、倒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是当前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方式。各级税务部门要注意研究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摸清规律,及早发现并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打击涉税犯罪活动,严惩犯罪分子。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以地方和部门单位利益为由,消极抵制税务和公安部门工作的,各级政府要严肃处理。当前,要做好对我省7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追捕逃犯工作,尽快结案。
四、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完善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全面推进代扣代缴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自行审报纳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责令限期纠正,另一方面要采取相关处罚措施,落实扣缴部门的责任;提高征管人员素质,改善征管条件。加大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一个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氛围。
五、清理各类税收违法违规文件。 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各级税务部门清理出一批不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件。各地、各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认清统一税法、加强征管的重要性,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文件及时纠正,同时对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开展以来清理出的违规文件纠正情况进行落实和检查,要在2001年年底前坚决纠正各类税收违规文件,杜绝越权减免、擅自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对清理不力、拒不纠正甚至继续出台违规文件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核心是堵塞漏洞,加强征管。一是进一步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机制。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管法》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对内统一规范执法权,对外严密监控,突出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合理、科学地界定每个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程序和相应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二是以增值税征管为重点,强化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省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认定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月缴销制度,充实管理人员,加强相互制约。积极推进审核评税,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销项税额的审核管理,对纳税申报异常的企业迅速进行检查,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要案的发生。三是提高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完善对税收管理的监控机制。针对不法分子利用金税工程中的一些漏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金税工程管理制度,提高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其在提高税收监控水平中的强大作用。四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通过整顿执法队伍,强化对基层征收单位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铲除腐败,纯洁队伍,规范执法行为。要认真总结分析近年来在执法检查和大案要案查处、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中暴露出来的内部管理问题,研究具有操作性的改进措施。
七、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要充分认识新闻媒体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对一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震慑涉税犯罪分子。同时也要宣传正面典型事迹,增强全民依法纳税意识。当前,尤其要积极宣传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使全社会都能支持和理解税收工作,使我省的税收秩序有一个明显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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