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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全省土地审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1]75号
  • 【发布日期】2001-11-19
  • 【生效日期】2001-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全省土地审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全省土地审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7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全省土地审批集体决策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19日

全省土地审批集体决策制度

为规范土地行政审批行为,健全集体决策制度,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涉及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农用地批次转用征用等审核审批事项,应当首先经过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会审后按照法定程序需报同级政府审批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政府审批。

二、县级以上政府在规定权限内受理建设项目供地、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农用地转用、征用等,均应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实行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与之相关的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监察等部门参加会审的集体决策制度。

三、内部会审和集体决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供地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组卷;
(二)按规定权限,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应会审的项目申请后,由分管职能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经规划、地籍、政策法规、计划财务、土地利用、耕地保护或执法监察等相关职能机构集中会审通过,形成会审报告;
(三)经会审后的审核批准报件,由分管职能机构将会审意见综合汇总后,提出报审意见,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确认,再经集体讨论决策审批;需报同级政府审批的,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会审后,报政府集体决策审批。

四、县级以上政府土地审批会审决策组织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集体会审决策审批会议,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集体决策相应的审核审批事项。

五、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核审批会审决策组织机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相关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集体会审决策审批会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决策事项经会审后,由分管职能机构负责综合汇总,再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

六、内部会审和集体决策应当以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

七、会审会议应当根据审核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根据会审内容,分别由政府分管领导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确定会审会议的组成成员。

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会审会议召开前,负责受理审核审批事项的职能机构应当先将报批文件送相关职能机构初审,由各职能机构在规定限期内提出初审意见。

九、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会审会议根据有关职能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会审;会审结果须经参加会议的成员全员签署意见。

十、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审的报批文件,由分管领导签发;重大事项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需报本级政府或上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受理的政府或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审和集体决策。

十一、应会审未经会审的和应集体决策未经集体决策的审批事项,其批准行为无效;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十二、各有关审批事项的具体会审程序和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具体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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