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1〕131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保障特困群体基本生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目前,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产业结构正处于大调整的历史时期,切实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是贯彻落实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对于深化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由主要领导同志直接负责,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实现“两个确保”、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抓紧抓好,使我省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二、密切配合,认真搞好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企业在帮扶特困群体方面制定了许多相关政策,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了各地社会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但是,企业特困职工生活状况仍不容乐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没有及时足额发放;“三条保障线”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尚未完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关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部分职工情绪不稳,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协调和监督力度,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积极搞好工作衔接,确保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加强失业保险工作。“两个确保”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决不能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他们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要切实提高社会保险费收缴率,保证应收尽收。特别是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追缴拖欠,并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尽快使社会保险覆盖全体劳动者。今年是下岗职工三年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满出中心的第一个高峰,加之产业结构、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失业人员增多,失业保险压力大、任务重,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各项制度,夯实基础,加速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顺利过渡。
(二)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特事特办,在前段全面调查掌握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想方设法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早日实现“应保尽保”。各地要严格按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规范操作,按程序审批,落实到人,努力做到不错保、不漏保,通过短期内的努力,在年底前要实现如下目标: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的职工和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有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所有城镇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基本纳入保障范围。前两条必须做到,任何地方不得以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类型或所有制不同等为理由,将中直、省属企业职工家庭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要把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新增加的贫困人员,作为当前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确保这部分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及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三)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之间的衔接工作。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三年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进入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最长两年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以及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特困职工,也可按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近年来,中央和省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增加较快,但一些市、县(市、区)财政支出比重还偏低。各级政府一定要进一步克服困难,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加大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投入。同时,要适当调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金分担比例,避免因区级财政负担保障金过重,难以承受,致使资金得不到落实,造成应保未保。自今年起,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已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补助资金的分配既要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状况和工作任务,也要考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绩和地方财政的安排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不能因为中央和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投入或不投入。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到位,并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制定优惠政策,狠抓落实,促进再就业。实现再就业是解决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根本途径。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继续坚持政府、企业、社团、街道和个人共同参与,多措并举,共同解决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再就业援助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发动各方面的力量,努力为下岗、失业人员在就业、享受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等方面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经费的投入。同时,社区要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组织管理,广泛开展社会帮扶困难职工活动,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要大力开展面向街道、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的有关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业务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增强工作效果。要建立健全城市特困职工档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具体帮扶措施。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职工在就业、就学、医疗、住房、经营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要做好牵线搭桥工作,继续推动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与职工贫困户结对帮扶,逐步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良好风尚。
当前,企事业单位中凡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以及应参加而不参加社会保险、有能力缴费而拒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制定具体计划,尽快清缴拖欠职工欠款和社会保险费。在清欠完毕之前,有关部门要取消其负责人参加评先资格,并严禁其出国考察、购买小汽车等,欠缴社会保险费严重并一再拒缴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明确责任,加强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巩固“两个确保”,扩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将“三条保障线”建设好、落实好,不仅是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工会等部门的责任,更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给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研,狠抓措施落实,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领导重视、工作到位、措施得力、投入及时、责任明确。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追究制,层层抓落实。年底,省政府要对年初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对完不成任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动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保障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事关全局的大事,认真抓紧、做好,让特困群体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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