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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陈阳分区投资开发 建设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251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12-18
  • 【生效日期】2001-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陈阳分区投资开发 建设的若干规定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陈阳分区投资开发
建设的若干规定

(试行)
(2001年12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市区陈阳分区开发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咸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陈阳寨转盘以东,渭河防洪堤以南,西宝高速公路以北,西安咸阳交界处以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陈阳分区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由市政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征用,建设项目单位不得与被征地所在村组直接协商征试行地。

第四条 对已批准建设范围内的用地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取造地费,并与市土地部门选择造地项目,完成耕地补充。

第五条 对国家或省政府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按评估地价的40%确定土地出让金,根据投资额度优惠收取出让金,其中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优惠40%,5000万元至1亿元的投资额度优惠60%;1亿元以上优惠75%。

第六条 凡国家或省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配套费优惠30%;1亿元以上的,优惠50%。

第七条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商贸用地等,一律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

第八条 对于城市公益性绿地、广场用地既可按行政划拨供地,也可试行租赁集体土地的形式使用土地,租赁最高年限30年,每亩年租金800-1000元。

第九条 对陈旧分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一律纳入分区规划管理。

第十条 鼓励节约用地,提高建筑容积率,凡建筑高度在8层以上,配套费优惠20%,10层以上优惠30%,15--20层优惠50%(已享受高新技术产业配套优惠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对陈旧分区从事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建设期间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管理费按最低标准1%收取;
(二)免缴市政设施挖掘占用费;
(三)投资项目的设计、建设图达到国家节能标准的,可全额返还新型墙体材料押金;
(四)减半收取测量放线费和新测地形图费;
(五)减半收取天然气公网建设初装费;
(六)免缴供水设施建设投资费(即水增容费);
(七)减半收取房地产产权登记费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第十二条 投资开发建设企业的劳保统筹金,可采取缓缴的办法,8层以上建筑缴20%的,15层以上建筑缓缴50%;20层以上建筑缓解70%,但必须在三年内缴清。

第十三条 对投资开发企业,10层以上(含10层)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人防工程,或9层以下建筑、人防工程达到总面积2%的,可免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因地质条件不能按要求修建人防地下室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可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 凡从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建设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或投资不到位的,其优惠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规费部分,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五条 凡在咸阳陈阳分区购买商品套房住宅居住满两年的异地人员,可办理5人以下的迁转入城户口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咸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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