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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铜川市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铜川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12-24
  • 【生效日期】2001-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铜川市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铜川市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强化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及财政部《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益金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 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三)改变原土地用途,用于经营的;

(四)改制企业未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合资经营或以地易房的;

(六)“三资企业”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第五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房屋连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铜川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执行。改制企业依法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合同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六条 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出租办公或其它用房,按租金总额的20%征收土地收益金。

(二)企业单位及个人以对外招租方式出租房屋,按租金总额的10%征收土地收益金。

(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修理、回收、堆料、停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租金总额的30%征收土地收益金。

(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合资经营或以地易房、以地易物的,按土地实际收益的40%一次性征收土地收益金。

(五)“三资企业”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三资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标准征收土地收益金。

(六)市区集贸市场、商城用地及商贸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外招租用于经营的,按其总租金的5%征收土地收益金。

第七条 土地收益金由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股权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股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土地收益金。

第八条 土地收益金由征收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者的租赁合同和实际经营情况逐户计征,按季度缴纳。

第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原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国家规定,从严查处,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土地收益金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土地收益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复垦。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土地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土地收益金缴纳户,应在一月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按期足额缴纳土地收益金的,给予收益金总额10%的优惠。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收取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和股权人不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财政经费中扣除;企业、个人不缴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非法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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