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系统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1]118号
  • 【发布日期】2001-12-25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系统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系统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1〕11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继续完善、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的经费管理(不含深圳市,下同),加强地税部门的基层建设和税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推进依法治税和征管改革,维护税收秩序,确保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全省地税系统经费 管理,按粤府〔1999〕14号文原定的体制和原则,延续执行3年,即延2004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系统经费的来源、核定、安排和监督管理维持原体制不变,其中,各级地税部门行政经费维持原上划核定标准。

二、适当调整征收经费核定比例。广州市(除增城、从化市外)按现行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省级税收征收经费增量部分及其他市、县(含增城、从化市),按现行比例下降1.2个百分点。

三、全省地税系统“大集中”信息建设经费及各项增支(含编内增人、增资),均在征收经费中统筹安排解决。

四、各级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必须继续加强对各项经费尤其是征收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省地税局、财政厅要根据1999年-2001年《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经费核定、审批、使用、支出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监控手段,确保经费规范使用。其中,地税部门征收经费一律由财政部门核拨,不得以退库等方式直接提退;征收经费的使用,地税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编制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支出预算,并定期报送有关报表,主动、自觉地接受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或财经纪律使用各项经费的,一经发现,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