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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3
  • 【发布文号】粤价[2001]323号
  • 【发布日期】2001-12-25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
│序号│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现行收 │ 调整后的 │
│ │ │ │ 费标准 │ 收费标准 │
├──┼────────────────┼─────┼──────┼───────┤
│ │报建费 │ │ │ 取消 │
│ │ │ │ │ │
│ │(1)工程费1万元以下 │ 元/宗 │ 5 │ │
│ │(2)工程费超1万元至20万元以内 │ 元/宗 │ 40 │ │
│ 1 │(3)工程费超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 │ 元/宗 │ 90 │ │
│ │(4)工程费超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 │ 元/宗 │ 115 │ │
│ │(5)工程费超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 │ 元/宗 │ 370 │ │
│ │(6)工程费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 元/宗 │ 750 │ │
│ │(7)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 │ 元/宗 │ 1000 │ │
├──┼────────────────┼─────┼──────┼───────┤
│ 2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建总造价│ │ │
│ │(1)乡镇规划区 │ │ 5% │ 暂不调整 │
│ │(2)管理区(中心村) │ │ 3% │ 取消 │
├──┼────────────────┼─────┼──────┼───────┤
│ 3 │建筑企业管理费 │ │ │ 2002年 │
│ │(1)基建工程 │工程总造价│ 4‰ │ 2‰ │
│ │(2)维修工程 │ 工资额 │ 2%-3% │ 1%-1.5% │
│ │ │ │ │2003年底前取消│
├──┼────────────────┼─────┼──────┼───────┤
│ 4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 │ │ 暂不调整。 │
│ │(1)初始登记 │ 宗 │ 90 │ │
│ │(2)转移登记 │ 宗 │ 不超过80 │ │
│ │(3)变更登记 │ 宗 │ 不超过80 │ │
├──┼────────────────┼─────┼──────┼───────┤
│ 5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 │按粤价[1997]│按现行收费标准│
│ │ │ │ 6号文执行 │的70%收费,并 │
│ │ │ │ │从广州市扩大到│
│ │ │ │ │全省已开展此项│
│ │ │ │ │业务的城市中执│
│ │ │ │ │行。 │
├──┼────────────────┼─────┼──────┼───────┤
│ 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按粤价[2000]│ 暂不调整。 │
│ │ │ │157号文执行 │ │
├──┼────────────────┼─────┼──────┼───────┤
│ 7 │公证费 │ │按粤价[2000]│按现行收费标准│
│ │ │ │ 150号执行 │的60%收费。 │
├──┼────────────────┼─────┼──────┼───────┤
│ 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基建 │ │ │
│ │(1)广州 │ 投资额 │ │ │
│ │小区建设项目 │ │ 6% │ 5.5% │
│ │零散建设项目 │ │ 12% │ 11% │
│ │(2)其他地区 │ │ 5% │ 4.5% │
├──┼────────────────┼─────┼──────┼───────┤
│ 9 │工程定额测定费 │ 建安 │(编制管理费 │ 统一为1‰ │
│ │(1)广州、深圳、汕头、珠海、佛山 │ 工作量 │+定额测定费)│ │
│ │、中山、东莞 │ │0.8‰+0.3‰ │ │
│ │(2)其他地区 │ │ 1‰+0.3‰ │ │
├──┼────────────────┼─────┼──────┼───────┤
│ 10 │征地管理费 │ 征地补偿 │ 2-3% │ 1.4%-2.1% │
│ │ │ 费总金额 │ │ │
├──┼────────────────┼─────┼──────┼───────┤
│ 11 │房屋拆迁管理费 │ 补偿 │ 0.3%-0.6% │ 0.2%-0.4% │
│ │ │ 安置费用 │ │ │
├──┼────────────────┼─────┼──────┼───────┤
│ 1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 │ │ │
│ │(1)大城市(广州、深圳市区) │ 建安 │ 1.5‰ │ 1‰ │
│ │(2)中等城市(地级市区) │ 工作量 │ 2‰ │ 1.4‰ │
│ │(3)小城市(县、县级市) │ │ 2.5‰ │ 1.7‰ │
├──┼────────────────┼─────┼──────┼───────┤
│ 13 │劳动合同鉴证费 │ 份 │ 5元 │ 3元 │
├──┼────────────────┼─────┼──────┼───────┤
│ 1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 工程造价 │ 0.2‰ │ 0.14‰ │
├──┼────────────────┼─────┼──────┼───────┤
│ 1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 │价款或酬金│ 1‰ │ 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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