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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人发〔2002〕1号
  • 【发布日期】2002-01-07
  • 【生效日期】2002-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人发〔2002〕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有关部门人事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公务员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为指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区、县各部门及市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区县的派出机构所属的基层公务员工作在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石,其服务意识、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基层公务员队伍的作风建设,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一支纪律过硬、素质优良、法制观念强、群众信得过的基层公务员队伍,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市委八届八次会议决定,在全市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和公务员队伍中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教育活动,并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和公务员队伍中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教育活动的通知》。各区、县,市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区县的派出机构等基层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本地区、本部门各级公务员中深入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教育活动。

在教育活动中,要讲究方法,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自我教育为主,注重调动和发挥各级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表扬先进典型,批评不良作风,反映群众呼声,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活动,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思想认识方面,是否具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是否具有群众观念,是否始终不渝地坚持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是在工作作风方面,是否适应新形势推进了职能的转变和制度的创新,是否在为企业、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对于涉及本地区、本部门职能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是否有效彻底地加以解决;

三是在服务水平方面,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务员是否存在“冷、粗、硬、横”等态度问题,服务的意识、服务的质量、办事的效率如何;

四是在廉政勤政方面,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务员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问题,是否存在铺张浪费、讲排场、摆阔气、奢侈浪费等现象;

五是在依法行政方面,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务员中是否存在揽权诿责、以罚代管、以情代法、徇私枉法等问题。

凡在以上五个方面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于2002年1月底前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并公之于众。对于尚未发生问题的,也要制定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各种问题的发生。

二、坚持“凡进必考”,确保质量,严把基层公务员队伍“进口”关。

我市各基层行政机关凡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拟录用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对新录用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试用期管理,及时进行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初任培训合格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任职定级。对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任何单位都不得违背《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进人,坚决杜绝“批条子”、“走后门”等进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对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要宣布取消其录用资格,并且五年内不准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大力推行竞争上岗。

考核工作是公务员日常管理的基础。我市各基层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通过开展行风评议、聘请特约监督员、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不同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并把基层公务员服务的对象对其工作满意不满意、欢迎不欢迎、高兴不高兴作为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通过社会评价监督发现有问题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成本人向服务对象道歉;经批评教育后拒不向服务对象道歉或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或者称职等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我市基层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竞争机制。除特殊职位外,各基层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应当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任职人选。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竞争上岗的范围可以扩大到科级以上非领导职位。对一般非领导职位的调整,可以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人选。对在双向选择中落选的基层公务员,实行培训试岗制度。培训时间为1至3个月,培训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进行试岗。试岗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岗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上岗。经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或者试岗期满经考核不合格,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整的,予以辞退。

自2002年起,我市每三年对工作成绩突出、人民群众满意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一次评选表彰奖励,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

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

我市基层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公务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当具有的职业道德;应当具备的基本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计算机知识;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所应具备的新知识、新技能等。通过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一个公务员摆正个人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切向人民负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政,自觉做人民的公仆,勇于同危害人民利益的言行和错误做斗争。通过行为规范教育,使广大公务员在政治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法律,服从政令;在廉政方面严守法纪,廉洁奉公,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在业务方面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快速准确,讲求效率;在语言行为和仪表举止方面,力求标准、适用、确切、简洁、热情、礼貌。

五、我市基层公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政府声誉;

(三)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政为民;

(四)佩戴胸卡上岗,按规定着装,举止端庄,仪表得体;

(五)态度和蔼,礼貌待人,文明执法,文明办公;

(六)在公务接待中解答问题耐心细致,讲解政策准确清晰;

(七)处理公务及时迅捷,承诺守时,不推诿扯皮,不敷衍塞责;

(八)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国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遵守的其他纪律。

对违反我市基层公务员行为规范但情节轻微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严格执行行政告诫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公务员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基层公务员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对在前一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基层公务员,或者犯有一定错误,但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基层公务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并下达《行政告诫书》。被告诫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告诫书》之日起10日内,上报书面检查和具体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应当经上级领导审核同意并监督落实。

对受到行政告诫拒不按照规定上报书面检查、整改措施的,或者在限定的整改时限内未达到整改措施要求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七、基层行政机关实行工作日全日对外办公制度。

基层行政机关临时占用工作时间安排有关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对外办公。基层公务员因正当理由请假不能到位处理公务时,主管领导应当安排他人代替对外办理公务。

基层行政机关对外办公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工作日全日对外办公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三天予以公告;基层公务员不能到位处理公务并确实不能由他人代替对外办理公务时,须报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提前一天予以公告。

八、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我市基层行政机关要按照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手段创新,完善“窗口式服务”和“一站式办公”,加快电子政务的步伐,向“一网式办公”发展,逐步提高基层公务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基层行政机关要逐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强化对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引导、激励基层公务员恪尽职守,廉政勤政。

对按照管理权限对基层公务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监督检查,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基层公务员队伍。

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务员

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逐步在基层公务员队伍中树立起“每一个公务员都代表政府形象,每一个工作部门都是投资环境”的意识,全面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管理。

各区、县人事局和市政府有关单位的人事部门也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在本地区、本部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公务员队伍的作风建设,强化激励竞争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基层公务员队伍的任用、考核、奖惩、培训、轮岗、回避、辞职辞退、人事档案管理及政务公开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的基层公务员廉洁奉公,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实现“建首善、创一流”和“新三步走”的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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